有關討債的事

不是我本人 但是是親朋好友的事 來求助我 但我想問問大家如何是好
共有3個主角 (A女B男) (C男D男)

就是A女B男是夫妻 之前跟c男借錢 簽了本票 一張50萬A女名子和一張30萬B男名子

現在B男過世了 但是A女之前就有去協調還錢的事情 所以每個月都有用銀行轉帳慢慢還 但還沒還完
因為B男過世了 所以也沒有什麼金錢以及時間去還錢所以少還2.3個月的錢

然而C男把本票轉手給D男 現在D男去告A女說欠錢不還 共80萬

重點是A女之前有還錢給C男將近一半的錢 存摺都有轉出去的證明

然而A女有抗告 但被駁回了 想問問 這種情況要怎麼找有力的證據呢

因為聽親友說 對方有來家裡按門鈴 也有說你們輸了 現在是好好跟你們講 之後看你們怎樣怎樣的之類

請問大家 有什麼解決方案呢?

知道欠錢是不對的 但是有誠意要還 可是他卻把本票轉手 變成通通都沒還這樣

2012-06-22 17:24 發佈
與其來這問.
到不如去法律扶助會問較實際吧.
不要說排不到.
有種東西叫電話預約.
要不然花點時間到小縣的法扶問也可以.
>重點是A女之前有還錢給C男將近一半的錢 存摺都有轉出去的證明
>然而A女有抗告 但被駁回了 想問問 這種情況要怎麼找有力的證據呢

你已經把重點寫出來了
請D男去跟C男要已經還的將近一半的錢
不然就是請C男到法庭上做說明

我比較好奇為何抗告會被駁回??
存摺都有轉出去的證明還不夠嗎??

iwantmoney wrote:
與其來這問.到不如去...(恕刪)


好的 有任何機會我會和他說

因為你講這個我也是第一次聽到

VGREENV wrote:
不是我本人 但是是親...(恕刪)



小書書 wrote:
我比較好奇為何抗告會被駁回??
存摺都有轉出去的證明還不夠嗎??


本票裁定的話,原本就是依本票上的金額做裁定

只要本票是真的,

那本票定判決的抗告要拿什麼去抗告?

所以這樣的抗告是一定輸無誤!!

建議直接去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

並詳細說明包含本票如何簽發

其間所有付款單據全當證據

逼C男出庭說明比較有機會!!
做人不要太認真,認真不會有好事的,尤其在這裡可以證明。
小書書 wrote:
>重點是A女之...(恕刪)


重點 C男可以不承認說有拿到錢 轉帳也沒辦法證明說那些錢是拿去還他C男的錢

說明白一點 我們覺得C男的心態是有點故意這樣做的

我補充一下 那個駁回單是這樣寫的

親友抗告原由:抗告人雖有簽本票2張 但是向第三人C男借款,抗告人與D男不認識
而抗告人已經還錢給第三人C男 固本件D男仍持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並無理由 請求廢棄原裁


總結:法院說詎經提示本金和利息還沒清償之事實 還有本票作證 然後這是非訟事件

本件抗告人詎以指原裁定不當 聲明請求廢氣等與 自有未洽 應予駁回


幾個純法律問題,請樓主明示

VGREENV wrote:
就是A女B男是夫妻 之前跟c男借錢 簽了本票 一張50萬A女名子和一張30萬B男名子


A女B男是夫妻,是走共同財產制,還是分別財產制?以下假定為很多人用的法定財產制

兩者到底 A女子先借 還是 B 男子先借?

VGREENV wrote:
現在B男過世了 但是A女之前就有去協調還錢的事情 所以每個月都有用銀行轉帳慢慢還 但還沒還完


這應該是b 男過逝前的事吧?而且還錢照理應該還A女的債吧.又B男留下的錢到底有多少,難到沒有主張限定繼承(假設以已過拋棄時效),還有 b 男到底過逝多久(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有關)?

如上

如果b男留下5萬,b 男的債只要還5萬就可以了(不算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至於有關抗告的部份,板上有大大說明了,問法服比較好.

總之 既然b男以過世,不要呆呆還b男的30萬債務吧,(主張限定繼承)




可以互相討論,歡迎樓主 pm 給我

VGREENV wrote:
重點 C男可以不承認說有拿到錢 轉帳也沒辦法證明說那些錢是拿去還他C男的錢

說明白一點 我們覺得C男的心態是有點故意這樣做的

我補充一下 那個駁回單是這樣寫的

親友抗告原由:抗告人雖有簽本票2張 但是向第三人C男借款,抗告人與D男不認識
而抗告人已經還錢給第三人C男 固本件D男仍持系爭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並無理由 請求廢棄原裁


總結:法院說詎經提示本金和利息還沒清償之事實 還有本票作證 然後這是非訟事件

本件抗告人詎以指原裁定不當 聲明請求廢氣等與 自有未洽 應予駁回



請看紅字部份及我上一篇回文

法院的裁定,只要本票是真的,並且有簽發本票之事實(非偽造),

法官並不會去調查其它有的沒的,

因為法官只認定本非訟事件之證據事實,

所以去請他們先提訴訟吧!!

====新增內容====

光就針對本票裁定及強制執行這部份,

無論怎麼提訴願都是無作用,

因為本票簽發是事實,本票之金額亦是事實,

我拿我曾協助處理過的一個案例來說,

A男向B男借貸70萬元,簽發30萬及40萬本票各一張,

後因A男按月付款曾有二期拖延,

所以B男逼A男重簽二張面額為300萬及400萬本票,

之後B男將二張共700萬本票送法院裁定及強制執行,

A男抗告無效後尋求協助,

於是就請A男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於法院開庭第一庭,A男向法官說明原委,此時法官要求B男提出借款700萬之往來證明,

後B男坦承原借貸金額為70萬元,

二造雙方於法庭達成還款共識,分80期每期1萬元共80萬元(含所產生之利息),

並回收二張共700萬元之本票,並寄發裁決書!

A男得以免除其簽發之本票金額,僅依裁決書之金額及付款條件清償債務!
做人不要太認真,認真不會有好事的,尤其在這裡可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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