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民國 98 年 06 月 19 日修正)
網址:http://laws.cla.gov.tw/Chi/FLAW/FLAWDAT01.asp?lsid=FL049533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
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
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
」(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
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
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
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
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
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法規清楚的說明,私人企業是可以要求員工上班;但是員工也能選擇不上班
,只是企業有權不支付當天薪資。
今天看太多篇討論都是宣布放假了怎麼還在上班等等等的討論,
想說提出來討論一下。
一切都是有法規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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