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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只保障惡質勞工?

小妺開一間連鎖飲料店,總店派一個員工來支援,來不到一個月,無預警說不來就不來,人力頓時忙不過來,差點開天窗,於是小妹依總店的員工手則規定,扣他一半的薪水,作為公司損失的補償,他揚言要去勞工局申訴,還傳了勞基法條文給我,勞基法規定不能預扣薪水,但是遇到這種惡意離職的,資方難道只能任由宰割?
2012-06-11 19:33 發佈
勞動法似乎沒有看到規定未滿三個月須預先告知離職的規定

Vasiyo wrote:
勞動法似乎沒有看到規定未滿三個月須預先告知離職的規定

...(恕刪)

他在總店工作超過兩年了,總店派他到我這來支援的

monkeymichel wrote:
他在總店工作超過兩年...(恕刪)


以下是引言-------------------------------------------------------------------------

根據勞基法的規定,以不定期契約之勞工終止契約時,則準用同法第16條第1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即勞工工作年資繼續工作在3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預告期間為10日,年資在1年以上3年未滿者,預告期間為20日,年資在3年以上者,預告期間則為30日,故離職前之預告,係勞工之法定義務,若勞工未履行預告之義務即自請離職者(或不告而別), 則自應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如不告而別完全未預告者及預告期間不足未經事業單位許可而中途提早離職者)。 因此建議事業單位在工作規則中應明確訂定相關離職辦法,及於簽訂勞動契約時,勞資約定勞工因違反工作規則或法定義務時之懲戒辦法,此即雇主於勞工違反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所定義務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或違約金,藉以維護雇主在民法上之經營統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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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當初有類似簽下契約的規範,是可以反控告的
是不能扣薪水沒錯啊,
所以都叫這類員工親自來店裡拿薪水。
是先付再告嗎?
不是捨不得這些錢,是不想讓惡質的人得逞,如果被罰,最高會罰到多少呢?

monkeymichel wrote:
是先付再告嗎?不是捨...(恕刪)


因為規定不能預扣勞工薪水,只有先發薪在控告民事了

應該問勞工局可以有更詳細的回答

monkeymichel wrote:
小妺開一間連鎖飲料店...(恕刪)


你的少賺可以說是損失嗎?

他有工作的時間有啥瑕疵嗎?

扣錢這種事情不是你說了就算的
臨時說不做就不做

這不等同曠職??

如果在軍中 這是要判軍法的!!



就算在民間公司

他的工作沒人做 導致公司運作出問題

或是

導致其他人的工作量增加

導致服務品質下降

導致顧客不滿意度提昇

這些不算是公司的損失??


況且員工手則都有寫

他也有看過、簽名了

還這樣搞!!


是大老闆不願意惹事情

要是我全權處理

了不起也才罰3萬

寧可罰給勞工局 也不爽給他
monkeymichel wrote:
小妺開一間連鎖飲料店,總店派一個員工來支援,來不到一個月,無預警說不來就不來,人力頓時忙不過來,差點開天窗,於是小妹依總店的員工手則規定,扣他一半的薪水,作為公司損失的補償,他揚言要去勞工局申訴,還傳了勞基法條文給我,勞基法規定不能預扣薪水,但是遇到這種惡意離職的,資方難道只能任由宰割?...(恕刪)

如果換成是妳被預扣薪水的話,妳會高興嗎?
危法就危法還上來取暖,沒看到現在勞工幾乎都是被資方壓榨的嗎?那妳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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