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親問我,大阿姨問她有關遺產分配問題,,我表哥與表姐感情普通,但各自嫁娶後表嫂與表姐夫據說都很愛管事,,,未避免兄妹以後兩老走後為遺產吵鬧,打算生前父母,兄妹四人共立一張有關財產分配,四人都簽名各收一份,,,我簡略的民法知識知道有所謂特留分(應繼分一半),在此案例中阿姨總至少會給表姐總值四分之一,,,請問生前,,所有相關人共立此種書面契約是否有效,,,
小虎先生 wrote:母親問我,大阿姨問她...(恕刪) 據我說知道的,長輩分配遺產的話,如果有先擬定好再委託律師的話,就算子女沒簽名也一樣有效,所以如果暫時不想讓子女知道的話可以先這樣做,等時機到了律師自然會出面處理,這樣到時候子女要怎麼吵都沒用!!以上如有錯的話請下面的大大再補充囉!!
小虎先生 wrote:母親問我,大阿姨問她...(恕刪) 預立遺囑是有效的只是最好經過法院公證才有法律上的實質效益正常狀況下的遺產繼承特留份額一定是以遺囑上記載的為主但是前提是不能與民法相關規定與民情風俗相衝突(例如全部給其中一人, 除非能舉證其他繼承人有不得繼承之重大過失, 其他人也甘願放棄繼承)因為所謂的遺產繼承是產生繼承事實(亦即當事人往生後)才開始有效如果生前預立遺囑沒有通知所有繼承人也沒公證的話常常會發生人過世後就開始打遺產繼承官司的最大癥結點就是分配比例上的問題我媽上個月剛過世有關遺產方面也是請教了律師之後有些概略的認知提供給你參考
另外遺產的繼承是有順位的配偶是理所當然的擁有50%剩餘的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分享第一順位直系卑親屬(也就是親生子女)第二順位是直系尊親屬(也就是親生父母)第三順位則是自己的兄弟姊妹第四順位則是祖父母繼承的順位是第一順位沒有人才推到第二順位亦即當有子女的情況下自己的父母是沒有繼承權的除非預立遺囑指名遺產繼承人如果樓主的阿姨為了避免日後的爭吵預立遺囑並經法院公證是絕對必要的若是真的有了意外臨時走了口說無憑的情況下按照順位繼承的話父母是繼承不到遺產的.....
父母,兄妹四人父母要各自立遺囑...父的遺囑.父先死...母,兄,妹如何分配母的遺囑.母先死...父,兄,妹如何分配還有..萬一不幸同時....兄妹怎麼分配....一般傳統家庭...財產通常會過度集中在父或母的手上...另一人通常沒啥名下財產...可以的話..多找一個見證人..親戚朋友...當遺產執行人...如有爭議...(後續遺產增減..)由執行人決定怎麼分...
先搞清楚吧!人死後的財產,才能稱為「遺產」。兄弟姐妹在父母親還健在時,即預立遺產分配協議書約明分配到時候如何分配,是否有效?最高法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為某甲之養子,於養父母健在時預立分管合約為財產之瓜分,載明該約俟父百年後始生效力,固堪認係以某甲死亡之日為契約發生效力之始期之法律行為,然兩造對於其父之財產不待其父自行贈與,或於壽終後再行協議分析,乃急不暇擇,於父生前預行訂約剝奪母之應繼分,此項矇父欺母而訂立之契約,衡諸我國崇尚孝悌之善良風俗,既屬有違,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該契約即在無效之列。」(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068號判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