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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遺產預先分配有效嗎?繼承人也一起簽名認同?


母親問我,大阿姨問她有關遺產分配問題,,

我表哥與表姐感情普通,但各自嫁娶後表嫂與表姐夫據說都很愛管事,,,

未避免兄妹以後兩老走後為遺產吵鬧,打算生前父母,兄妹四人共立一張有關財產分配,四人都簽名各收一份,,,

我簡略的民法知識知道有所謂特留分(應繼分一半),在此案例中阿姨總至少會給表姐總值四分之一,,,

請問生前,,所有相關人共立此種書面契約是否有效,,,
2012-06-09 13:3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遺產 繼承人

小虎先生 wrote:
母親問我,大阿姨問她...(恕刪)

據我說知道的,長輩分配遺產的話,如果有先擬定好再委託律師的話,就算子女沒簽名也一樣有效,所以如果暫時不想讓子女知道的話可以先這樣做,等時機到了律師自然會出面處理,這樣到時候子女要怎麼吵都沒用!!
以上如有錯的話請下面的大大再補充囉!!

小虎先生 wrote:
母親問我,大阿姨問她...(恕刪)

預立遺囑是有效的
只是最好經過法院公證才有法律上的實質效益


正常狀況下的遺產繼承特留份額一定是以遺囑上記載的為主
但是前提是不能與民法相關規定與民情風俗相衝突
(例如全部給其中一人, 除非能舉證其他繼承人有不得繼承之重大過失, 其他人也甘願放棄繼承)
因為所謂的遺產繼承是產生繼承事實(亦即當事人往生後)才開始有效
如果生前預立遺囑沒有通知所有繼承人也沒公證的話
常常會發生人過世後就開始打遺產繼承官司的
最大癥結點就是分配比例上的問題

我媽上個月剛過世
有關遺產方面也是請教了律師之後有些概略的認知
提供給你參考
另外遺產的繼承是有順位的
配偶是理所當然的擁有50%剩餘的由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分享
第一順位直系卑親屬(也就是親生子女)
第二順位是直系尊親屬(也就是親生父母)
第三順位則是自己的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則是祖父母

繼承的順位是第一順位沒有人才推到第二順位
亦即當有子女的情況下
自己的父母是沒有繼承權的
除非預立遺囑指名遺產繼承人

如果樓主的阿姨為了避免日後的爭吵
預立遺囑並經法院公證是絕對必要的
若是真的有了意外臨時走了
口說無憑的情況下按照順位繼承的話
父母是繼承不到遺產的.....
父母年滿65歲,子女孝順懂事,就可以逐年分配了,

以避免政府也要分一杯羹。
fruits0800 wrote:
父母年滿65歲,子女...(恕刪)


重點在四個人(父母子女)都在協議書上簽名,,這樣還要去公證還找律師嗎???


小虎先生 wrote:
重點在四個人(父母子女)都在協議書上簽名,,這樣還要去公證還找律師嗎???


還是要,
就算白紙黑字,
還是會有人不認帳的,
比如被逼、被騙、被偷改、別人冒簽之類的
人類中最卑鄙無恥的是, 權力擁有者和諂媚權貴者, 藏身安全場所歌詠戰爭, 用愛國心將無知者送往戰場!
父母,兄妹四人

父母要各自立遺囑...
父的遺囑.父先死...母,兄,妹如何分配
母的遺囑.母先死...父,兄,妹如何分配
還有..萬一不幸同時....兄妹怎麼分配....

一般傳統家庭...
財產通常會過度集中在父或母的手上...
另一人通常沒啥名下財產...

可以的話..多找一個見證人..親戚朋友...
當遺產執行人...
如有爭議...(後續遺產增減..)
由執行人決定怎麼分...
先搞清楚吧!人死後的財產,才能稱為「遺產」。

兄弟姐妹在父母親還健在時,即預立遺產分配協議書約明分配到時候如何分配,是否有效?最高法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為某甲之養子,於養父母健在時預立分管合約為財產之瓜分,載明該約俟父百年後始生效力,固堪認係以某甲死亡之日為契約發生效力之始期之法律行為,然兩造對於其父之財產不待其父自行贈與,或於壽終後再行協議分析,乃急不暇擇,於父生前預行訂約剝奪母之應繼分,此項矇父欺母而訂立之契約,衡諸我國崇尚孝悌之善良風俗,既屬有違,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該契約即在無效之列。」(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1068號判例參照)。


YTCHOU wrote:
先搞清楚吧!人死後的...(恕刪)

你這個例子與樓主的狀況不同
不能相提並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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