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今天的新聞http://tw.news.yahoo.com/太魯閣號奧客-無票霸占癌友位-040000893.html沒有座票還是繼續霸占住位子,如果車長無法處理這樣的事情,在法律上能以"侵占"提告嗎?侵占他人權益?
個人拙見如果是有位置可換坐可能會構成刑法強制罪但因為有沒有構成強暴、脅迫這方面實質認定留給個案探討如果列車長沒位可供癌友坐除了強制罪應該構成民法侵權至於侵佔個人認為座位尚未被持有權利 依據最高法院二十三年上字第四二六七號判例及八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一七一六號判決不屬於侵佔的客體以上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