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萬能的政府的育兒補助主要2個規定:
1. 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有一方因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
2. 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金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約150萬)
但實際上這兩個規定本身就是就是有問題且不公平的規定,怎麼說呢?
舉個簡單的例子,當父母雙方所得加總為100萬(以下簡稱狀況A),與父母單一方所得即為100萬(以下簡稱狀況B),哪個家庭才需要補助?
我是不知道鄉民們都怎麼判斷,但是我個人認為A絕對比B更有資格,但是實際上萬能的政府卻只對B補助!
我真不知道會有哪個A家庭會為了領$2500的育兒補助,然後就一人放棄不就業(會有人不領一個月至少幾萬的薪水卻要領$2500的補助額嗎)??
如果政府是擔心A也符合補助會造成國庫負擔,那是否應把B改為例如單一方所得未達60萬(以月薪5萬計)才補助,這樣即可降低B的案件數,並可增加實際較符合需要的A案件數。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