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資深大大好,小弟的女王最近應徵上一間新公司但是在填寫公司新進人員資料時有些疑慮如下圖↓請問照片2中第九項開始『應按照本公司所開要求及其款項數目立即履行,並拋棄先訴抗辯權』是否最後真的發生狀況的話,任由公司所開不平等條件皆要履行,且不得上訴?這是否合法?照片最後一張則是關於違約賠償,一般職員為新台幣20萬元整,經理級以上人員為新台幣40萬元整也沒說這些違約金的依據由何而來這樣的不平等條約,是否可以忽略它而不簽?
slash410 wrote:哇~這家公司是做甚麼...(恕刪) 您好,是一間做無線通訊社備有關的科技公司,年薪不知道有沒有50= =拯救世界維護和平 wrote:怎麼都是保證人怎樣怎...(恕刪) 您好‧‧‧我Google不到~"~請問這樣的保證書合理嗎?
第九條全文「有瀆職逃亡或虧短本公司款項」,違法在先。你不做這些事,又何須擔心?目前看來並無不妥之處。但所有的「書面合約」都建設在「勞動基準法」之下,也就是即使合約載明並簽署,但違反勞基法,一樣以勞基法為準。以上有錯請更正^__^
harry9378 wrote:請問這樣的保證書合理嗎? 我的看法如下:第一,你家女王似乎應徵的是財務/會計相關的工作,對這類的職務有些公司的確會要求提供保證人。建議 ==> 如果不想找保證人就另謀高就吧。第二,這些保證內容並不涉及勞動條件,我認為沒有違反勞基法的疑慮。建議 ==> 去找勞工局詢問會比在這裡找答案來得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