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的腳踏車在社區裡面被偷走了
我打算調監視器
所以我就請教了總幹事
可是總幹事卻一直講說
'這個社區都有人在看 應該是沒有人敢偷
而且你的腳踏車這麼老舊了
又沒有變速器 偷了也只是累贅'
當下聽了就滿度子火 我就是想要找我的腳踏車
-----------過了一天----------------
我一大早去看監視器
她也不來幫我 又說調這監視器很費時間
我心想 怎麼這麼多風涼話呀
後來只是在那邊跟別人聊天
我就慢慢的翻
好不容易我翻到了 總幹事又說這個人很像你
於是我又去警察局調其他監視器
我終於確定這個人不是我 而且也有證據是她偷的
於是我就想要跟她討論 這個是住戶牽走的
問總幹事 她也不知道是誰
我看她就是個未成年少年在加上可能是住戶
我就提出一個想法
我說:可不可以在公佈欄貼個公告
看可不可以這個住戶就牽回來我就不在追究了
總幹事說:這樣不妥 現在這個事情就看你要不要報警了
我心想 你就只會把事情丟給別人
於是我就去找主委
主委就說ok就貼公告
總幹事就打電話給我說:今天這件事情 你有打電話給主委唷
我說:對呀
總幹事:那就貼公告吧 態度180度大轉變!!!!!
---------------最後------------------------
我覺得這個總幹事一點服務的心都沒有
今天社區遭小偷 她卻一點都不會幫忙想辦法
只會說她會配合調監視器
總幹事根本就只聽主委的
我們這些小住戶的話根本一點用處都沒有
請問請他到底要幹麻
各位請砲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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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幹事是由保全請的 一個月大概有三萬左右吧
而且主委們也算是被總幹事捧上去的
總幹事再投票的時候都要經過他 所以她都在拉票
大多數的居民都隨便 總幹事的職責也就只是管理好社區
今天社區有發生事情 卻不希望大家守望相助 是把事情壓下來 不知道是不是想被大家發現她失職
---------------------5/30更新--------------------------
後來警衛知道偷牽我腳踏車的人是誰
就有去通知她的家人 於是她家人就來我家按電鈴
跟我談了一下 他就說:他兒子現在在日本
可能要一個月之後才會回來,現在暫時聯絡簿到他
所以就先賠錢給我
而我就很客氣的跟他講:不用啦,要不就等你兒子回來我們在一起找車子
住戶有說:又不然我先陪你一台腳踏車,看你要買哪一台我跟你一起去挑
之後找到了我們也多一台腳踏車
我又說:真的不用啦
之後就開始閒聊.....
腳踏車的事情終於落幕了,可能要等到她兒子回來再跟他找回來腳踏車
各位大大覺得我要接受他的好意去挑一台全新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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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招開住戶大會,可是前幾天都沒有在布告欄上通知
我大概中午十二點還有看一下公告欄
我回到家的時候,大概晚上五點才看到這個通告
我還在想5/30應該是明天吧,後來想想不對,就是今天
也就是她這個公告根本就是即時新聞,只貼大概五個小時就寫著晚上要開會
公告上面還寫著是5/29貼上去的,真的很諷刺耶
這個總幹事做事怎麼會這個樣子呀
---------------------7/3----------------------------
這件事之後,我遇到了一堆的鳥事
讓我有點懶得去了解這件事情,我本來是想說就寄封信給主委
說這一切的事情,可是太忙就沒去弄
之後我遇到他都不太想要看它,雖然他還是很不情願的對我打招呼(個人認為)
現在我就很卡,看到他很想扁他,可是卻要把它當空氣
害得我有點不想要出門,我真的蠻白吃的,明明是他對不起我,我卻要這樣子折磨自己
我晚點要PO上我要寫給主委的信,讓各位大大看看這樣子寫妥不妥當
------------------寫給我主委的信--------------------------
主委您好,謝謝你上次幫我張貼公告
才幫我把這件事情圓滿的解決,後來我們私下解決這件事情了
這件事情花了我忙多的時間在處理
總幹事多多少少應該從旁協助我處理
除了讓我進去警衛是以外,連監視器都是我自己找的
總幹事可能年紀稍長,已經缺乏了服務的心態
今天社區發生偷竊事件,應該是很嚴重的事情
監視器也找到兇手了,我是想要發公告
因為七八成是自己社區的人,不希望大家破壞關係
可是她卻推三阻四,到最後我還要去問其他住戶您的電話
我跑了自己社區的監視器,又跑去找警察局的監視器,又到處找主委的電話
社區招竊,總幹事失職,沒從旁協助,更加沒有想要彌補過錯
這次要保全公開招標,可不可以換一個較好溝通的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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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大覺得這樣子寫ok嗎
如果沒有總幹事證照可向各縣府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建設)處申告
有總幹事證照可問他是那間保全保全公司聘的 再跟那間公司申訴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四三一六號令 公布全文五十二條 .) http://www.cpami.gov.tw/web/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975&Itemid=95
第五十條<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之規定:
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或經廢止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委任或僱傭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 ,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勒令其停業或停止執行業務,並處新台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其拒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相關規則
奶油大點 wrote:
最近我的腳踏車在社區...(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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