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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賣我過期布丁啦 真的很夭壽(不夭壽了 當晚我用詞過當 金拍謝 不過發現當晚真的生氣)

5/24買的布丁 5/26早上給小朋友吃一個(三歲多) 他吃到剩下一點點 我還罵他沒吃完 晚上才發現已經過期 現在覺得自己怎麼叫小朋友吃完過期的布丁(有效期限到5/23) 我很自責 以後不論在哪裡買的食物 都要先看保存期限了 沒圖沒真相 我附上了
7-11賣我過期布丁啦  真的很夭壽(不夭壽了  當晚我用詞過當 金拍謝 不過發現當晚真的生氣)

5/27
我根本不在乎這件事的索賠,因為賠償金額對他們不痛不癢,而對我來說也不會發財,只是他們的電腦系統應該是能分便出過期與否,否則每樣物品都要靠工讀生一樣一樣看,那根本是裝笑為,甚至我懷疑店家不願意丟棄,是否有可能故意賣給像我們會疏忽沒看保存期限的人,以減少損失,畢竟他也可能只是加盟店吧,我不認同過期還能吃的說法,會刻意沒的選擇只能吃過期食品的人,除了少部分的人,剩下的人都是有苦衷的吧。
不過還好小朋友目前看起來沒什麼大礙,這樣子讓我放心多了。。。。。。

PS 其實如果要賠償我。 我寧可7-11總公司負責管理的高層跟店長一起把我這還有剩下一個布丁吃掉,表示他們對產品有信心,不過布丁昨晚拿出冰箱到現在都沒冷藏,他們敢吃嗎? 啊!那他們吃完我個人補償他們一人一百塊台幣的7-11禮卷好了,再加上一句道歉的話,這樣跟大公司一樣,很有誠意了吧!

5/27. 17:35

是啦。我的確沒打去總公司,因為個人覺得7-11沒心去改善的,以這兩年看到的新聞,每間公司只有利益沒有道德了,以7-11的管理系統應該是可以做到的,如果他們說只能人工檢查,那太扯了,工讀生哪有時間檢查每樣商品,發生在我們只能算是個案,我想應該也是時常發生在其他人身上吧。
至於我po文,也只是讓願意看這篇文章的人來看,我也不會想因此要得到更多賠償。
昨晚發現是過期品時,超生氣的情況下,就來po文囉。。。

不過最重要的是以後買東西一定要親自看清楚保存期限

剛打去7-11客服。 已經下班了,只好明天再打。感謝各方大大的建言,希望7-11讓我在家裡附近退貨就好,如果要去原店家退,那我會連油錢都不購,小弟住台北市,原店家在中和,如果要跑太遠才能退我就會放棄退貨。
至於我會這麼氣,因為是小朋友吃的,他也才三歲多,萬一拉肚子之類的也會讓我超心疼的啦!

5/27 22:30

恩 謝謝各位的資訊跟指教 反正我這篇也不是說要求暖或是要搞大來要賠償什麼的

只是覺得大公司不應該犯這樣的錯 更別說要工讀生負責 那我真的覺的工讀生好可憐

不過我知道以後我們要更小心 因為萬一有問題 都是要自己承擔

不過我也因這次的PO文 更多了解一些法規還有買東西要自己注意啦

這篇文發在這裡 就因為這版是健康與養生 所以 我個人很單純的想法就是 過期食品跟健康有關

謝謝各位大大的建言啦 我明天必定會打給7-11 我也希望他可以送來給我或是到附近的7-11換退貨

不過希望不會因此害到那天大夜班的工讀生 還是覺得工讀生怎麼可能每天大夜清點每一樣產品的保存日期



2012-05-27 0:21 發佈

yen wrote:
5/24買的布丁 ...(恕刪)


哈哈~~那該死的店員不應該強迫你買~~~
lee19780702@gmail.com或LINE ellis68123
過期三天,是覺得還好啦~

通常標示期限都是指「賞味期限」,

真的放到壞掉也大概「賞味期限」的一、二個星期之後。



我過期一年半的維力炸醬也照嗑~

還是一樣風味十足~

yen wrote:
5/24買的布丁 ...(恕刪)


1. 這麼大條的事情是可以索賠的,相信誠意十足的商家(7-11漳和門市)不會只有賠您一杯正常布丁這麼小氣吧。

2. 還好大大有保留交易明細。記得之前被大家酸了老半天取消發票卻給這張交易明細,而這張交易明細也果然有爭氣沒有讓字體消失不見。現在終於瞭解到這一小張的用處了。我的都現場丟在店家垃圾桶或忘記拿 . . .

yen wrote:
5/24買的布丁 ...(恕刪)


的確是過期,畢竟百密也是會有一疏,7-11這樣的公司也會這問題。
話說樓上大大說的也沒錯,其實賞味期限只是參考值。
那不是故意的啦,做過便利商店所以知道,現在便利商店真的很雜忙,
應該是忙中有錯,導致過期未即時下架,
不過你還是可以拿這些證據去跟店長理論一下,這是你的權益,
他應該會補償你的!(當然不是為了要貪圖補償,
不過如果他不承認錯誤道歉,務必要爭取自己權益,
以免他們往後仍然不小心仔細,漫不經心!)

如果怕有問題吃壞肚子,像上面大大說的,
賞味期賞味期啦,之前做便利商店很多鮮食東西,
剛過期一兩天也是照樣拿來嗑,
報廢也很浪費,後來吃到都怕了,沒事沒事!
如果還是擔心,觀察小朋友一兩天,
是不是有腹瀉等現象,沒事就ok了啦!
食品衛生管理法
第 11 條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
八、逾有效日期

第 33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
二、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九款、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
yen wrote:
5/24買的布丁 ...(恕刪)


漳和門市好像在我家這邊...

應該是店員沒巡到過期品

讓過期品下架

拿回去退貨或是換貨吧!!!



網友直呼 太誇張

yen wrote:
5/24買的布丁 ...(恕刪)


請店長開除菜鳥店員就好了

yen wrote:
5/24買的布丁 ...(恕刪)


電腦無法分辨過期與否

以上
買玩具不幼稚,只是在試著找回一份童年時期心靈無所寄託的安全感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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