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方完全沒有誠意談和解,
即然和解,還敢算"未提前一個月告知離職,要扣薪2個月"
這調識本來就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
放著好好穩定的工作,誰喜歡這樣做~!
前幾天說要我先取消第二次調解,要我表達善意,我也照做了…
結果慈濟醫院給我的善意就是11萬砍成5萬?
還跟我講離職規定~
按原本勞基法14條第6款,我是可以不經預告解除勞動契約的。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我也放棄,
你沒多給也就算了,還少近1/2…是當我白痴不懂算術嗎?
慈濟醫院的董事長是釋證嚴,
真的再不行,我身上也沒多少錢了,直接買單程的火車票到精舍找他陳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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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我目前遇到的勞資糾紛,
醫院的態度就是拖…
已經快要走投無路了。
陳情書是我寫的,也大概就是事件的始末…
就批評我工作態度的人,我虛心接受,但現在就事論事,
現在院方也改口是保護性的調職,我不懂是保護誰?
至於,我沒有意要和全慈濟為敵,但即然動不動就把四大志業掛在嘴上,創始人不應該負點責任嗎?
第一次院內調解,最後人資主任就明講了「你可以到外面問律師什麼的,我們也是有自已的法律顧問團。」
第一次調解會,院方派來的人根本沒辦法做主,擺明了就直接走法律途徑,跟我秏下去。
第一次和主管的院外會談,在這之前都是以工作表現為理由調職,卻改口說是保護性調職。
我待了六年,操守被這樣懷疑,該爭的也爭的很累…5/16到現在這幾天,我完全不知道是怎麼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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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9日,蕭先生到櫃檯結住院費用,但急診欠款未結,當時是我結帳的。
4月底,蕭先生到門診複診,被提醒急診有欠款。故到櫃檯理論,但當時我沒上班,故晚上回電。
5月初,蕭先生持我和他的電話錄音到醫院理論。
我們醫院急門診和住院的收費是不同的程式。
我打電話給他的當天,我有去看錄影,不算很清楚。
調解會後,有一名社工和我院外會談,表示該位蕭先生早有不良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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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書
本人林○○自民94年11月8日受僱於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任醫事室門診組書記一職,服務於急診櫃檯近七年,雖無大功亦無大過。
民101年5月初,發生被病患蕭先生誣賴收錢未銷帳事件,主管當下處理方式是替蕭先生付錢,並以本人偶有客訴事件欲將本人調離現職。
此事深深影響本人尊嚴名譽及工作權益。
首先蕭先生事件,主管多次表示相信本人之操守,但當下卻選擇與蕭先生私下解決,並強加罪名將本人調離現職。
其二,將本人調離現職之理由是偶有客訴反應本人之態度不佳,但此並無一明確之獎懲標準,單憑主管之主觀意見實讓人無法信服。
其三,若本人調職後其工作形態及薪資將大受影響,實難以接受。
雖然本人民94年與院方簽訂之合約書
五、工作項目:(一)依單位業務手冊規範。(二)其他與上述工作相當之職務與工作。
六、工作地點:甲方依業務需要,得調整乙方之服務地點。
十七、其他約定:(四)乙方同意甲方依業務需要調派其他職位或地區至院外服務,並依新職增減薪資。
唯,此一調動,實並非業務所需,若以第一次院內調解及第一次勞資調解院方主張,是因本人工作表現不佳所做之調職,勞資調解會議記錄上有確實記錄,明顯為懲罰性調職,但因院內對此並無明確獎懲規範,故本人認為此一調動不合理。
一是違反勞基法之調動五原則之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所以院方違反此五原則之規定,因為第一次調解會本人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依法解除與院方之勞動契約,並請求合理之資遣費及薪資。
二是若院方確認本人無法勝任目前之工作,請院方按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將本人資遣。
三是,民94年所簽訂之聘任合約書上載明,本人擔任職務是醫事室住院組組員(書記)一職,此次預告職務調動,未經本人書面簽名同意,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依法要求資遣。
四是,依勞基法第35條「…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但長久以來,本人所任之職務,其工作內容之繁重不允許有合理之用餐休息時間,主管近期又以其主觀增加非工作規範(ISO)上所載明之工作於12:00~14:00之時段,更加無法休息用餐;且經向勞工局檢舉申訴,亦未有明顯之改善,亦要求資遣。
民101年5月19日,本人至新店院外與主管商談,主管之說法是基於怕蕭先生對本人不利而做之保護性調職,此說法與前述調職理由完全不同,且若當真是蕭先生不對,為何不循法律途徑處理,而要犧牲本人之尊嚴名譽及工作權益?
此一預告調動之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本人已於民101年5月16日勞資調解會上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終止與院方之勞動契約,並於當日寄出存證信函,但遲至今日,仍未獲得院方善意之回應。
唯若循法律途徑處理,本人未來人生及工作權益大受影響,盼院方能積極處理此事。本人將盡一切努力以求應得之權益。
d40118 wrote:
這是我目前遇到的勞資糾紛,
醫院的態度就是拖…
已經快要走投無路了。
陳情書是我寫的,也大概就是事件的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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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情書
本人林○○自民94年11月8日受僱於財團法人佛教慈X綜合醫院,任醫事室門診組書記一職,服務於急診櫃檯近七年,雖無大功亦無大過。
民101年5月初,發生被病患蕭先生誣賴收錢未銷帳事件,主管當下處理方式是替蕭先生付錢,並以本人偶有客訴事件欲將本人調離現職。
此事深深影響本人尊嚴名譽及工作權益。
首先蕭先生事件,主管多次表示相信本人之操守,但當下卻選擇與蕭先生私下解決,並強加罪名將本人調離現職。
其二,將本人調離現職之理由是偶有客訴反應本人之態度不佳,但此並無一明確之獎懲標準,單憑主管之主觀意見實讓人無法信服。
其三,若本人調職後其工作形態及薪資將大受影響,實難以接受。
雖然本人民94年與院方簽訂之合約書
五、工作項目:(一)依單位業務手冊規範。(二)其他與上述工作相當之職務與工作。
六、工作地點:甲方依業務需要,得調整乙方之服務地點。
十七、其他約定:(四)乙方同意甲方依業務需要調派其他職位或地區至院外服務,並依新職增減薪資。
唯,此一調動,實並非業務所需,若以第一次院內調解及第一次勞資調解院方主張,是因本人工作表現不佳所做之調職,勞資調解會議記錄上有確實記錄,明顯為懲罰性調職,但因院內對此並無明確獎懲規範,故本人認為此一調動不合理。
一是違反勞基法之調動五原則之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所以院方違反此五原則之規定,因為第一次調解會本人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依法解除與院方之勞動契約,並請求合理之資遣費及薪資。
二是若院方確認本人無法勝任目前之工作,請院方按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將本人資遣。
三是,民94年所簽訂之聘任合約書上載明,本人擔任職務是醫事室住院組組員(書記)一職,此次預告職務調動,未經本人書面簽名同意,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依法要求資遣。
四是,依勞基法第35條「…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但長久以來,本人所任之職務,其工作內容之繁重不允許有合理之用餐休息時間,主管近期又以其主觀增加非工作規範(ISO)上所載明之工作於12:00~14:00之時段,更加無法休息用餐;且經向勞工局檢舉申訴,亦未有明顯之改善,亦要求資遣。
民101年5月19日,本人至新店院外與主管商談,主管之說法是基於怕蕭先生對本人不利而做之保護性調職,此說法與前述調職理由完全不同,且若當真是蕭先生不對,為何不循法律途徑處理,而要犧牲本人之尊嚴名譽及工作權益?
此一預告調動之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本人已於民101年5月16日勞資調解會上依勞基法第14條第6款終止與院方之勞動契約,並於當日寄出存證信函,但遲至今日,仍未獲得院方善意之回應。
唯若循法律途徑處理,本人未來人生及工作權益大受影響,盼院方能積極處理此事。本人將盡一切努力以求應得之權益。...(恕刪)
樓主加油,勇敢捍衛自己的操守,真男人,希望樓主可以得到一個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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