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得知我去的新公司後,
說我已經違反競業禁止條款要告我,
讓我一直跑法院,官司纏身一二年
請問我應該如何自保
pochao wrote:
原公司得知我去的新公...(恕刪)
競業禁止訴訟說實話台灣司法單位並無一個制式認定標準,
多半係依個案及法官個人心證為之,
其實競業禁止條款在台灣公司通常有一條缺漏可以建議大大您試試,
就是「補償金約定」,
法律講求權益義務相當,
大大所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科予您禁止至他同類公司就業之義務,
但有無就此義務對大大您的就業權受損做出補償,
試想有一個人辛辛苦苦讀到大學(碩士、博士)畢業,
他會的專業技能必定是他賴以維生的工具,
今日公司將此工具鎖上,
不就是要逼此人無法生存嗎??
同理,小弟建議您可朝這方面來努力。
謹附上一份之前整理歸檔的資料供大大參考:
附加Word文件檔: 簽訂競業禁止參考手冊
此份資料係行政院勞委會就競業禁止所表明之態度,
惟需注意行政機關之想法非得拘束法院心證,
法院仍得依己身判斷權衡各項資料後形成心證逕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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