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主張罰金應隨物價波動調整。剛剛看奇摩新聞提到有人攻頂玉山後在石碑上寫上「登頂成功」,還被署名「思薇爾」的字樣,比對入山時間居然沒有人承認。最扯的是玉管處人員表示,在國家公園範圍內,如果有在一些植物,如樹幹上或是在岩石上刻字,會依國家公園法開罰1000元以下罰鍰並要求破壞者恢復原狀。都有錢有閒爬玉山還會缺這一千元嗎?這罰款金額不知道是幾百年前訂的,那時一碗陽春麵應該才1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