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個法律問題:
前陣子有個討論串討論到故意或過失,另一個討論串則是討論反制東西被偷吃,下藥反制。小弟有一個疑問,想請教懂法律的高人:
*).假設有人會偷吃東西,於是在食物裡面下了「含笑半步癲」,偷吃的那個人吃掉以後,偷笑了一下離開,結果當場掛掉。
*).假設有個小說中的武林高手跑到現實世界來了,在家中佈了「北斗七星陣」來防盜,結果小偷跑進來,被七星陣「幹掉作肥料」。
*).假設李麥克把夥計停在樓下,有小偷想偷夥計,結果被夥計打成重傷,四肢全殘。
*).家裡養了隻獵豹,小偷跑進來,被獵豹當成午餐吃掉。
以上都是在沒有貼警告標語的情況下發生,請問現行法律上的責任是如何規定?若事前有貼警告標語,是否責任又會不一樣?
*).假設有人會偷吃東西,於是在食物裡面下了「含笑半步癲」,偷吃的那個人吃掉以後,偷笑了一下離開,結果當場掛掉。
=>這叫蓄意謀殺..(明知服用者必死..) 除非他能主張含笑半步顛吃不死人..可修正為過失致死..
*).假設有個小說中的武林高手跑到現實世界來了,在家中佈了「北斗七星陣」來防盜,結果小偷跑進來,被七星陣「幹掉作肥料」。
=>這應該算防衛過當..判各過失致死吧...
*).假設李麥克把夥計停在樓下,有小偷想偷夥計,結果被夥計打成重傷,四肢全殘。
=>鳳凰基金會是主要的訴訟對象吧(發明設計單位)..李麥克只是員工..除免責外搞不好也可撈上一筆..(高危險工作者)..
*).家裡養了隻獵豹,小偷跑進來,被獵豹當成午餐吃掉。
=>先來各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再來各過失致死..
ryan4825 wrote:
*).假設李麥克把夥計停在樓下,有小偷想偷夥計,結果被夥計打成重傷,四肢全殘。
=>鳳凰基金會是主要的訴訟對象吧(發明設計單位)..李麥克只是員工..除免責外搞不好也可撈上一筆..(高危險工作者)..
看到這個答案差點把茶噴到螢幕上...

題外話, 夥計的所屬單位應該是 "政府與法律基金會", 台譯 "李氏基金會"
鳳凰基金會管的是那個拿著瑞士刀四處玩化學反應的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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