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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個關於「含笑半步癲」的法律責任問題

請教一個法律問題:

前陣子有個討論串討論到故意或過失,另一個討論串則是討論反制東西被偷吃,下藥反制。小弟有一個疑問,想請教懂法律的高人:

*).假設有人會偷吃東西,於是在食物裡面下了「含笑半步癲」,偷吃的那個人吃掉以後,偷笑了一下離開,結果當場掛掉。

*).假設有個小說中的武林高手跑到現實世界來了,在家中佈了「北斗七星陣」來防盜,結果小偷跑進來,被七星陣「幹掉作肥料」。

*).假設李麥克把夥計停在樓下,有小偷想偷夥計,結果被夥計打成重傷,四肢全殘。

*).家裡養了隻獵豹,小偷跑進來,被獵豹當成午餐吃掉。

以上都是在沒有貼警告標語的情況下發生,請問現行法律上的責任是如何規定?若事前有貼警告標語,是否責任又會不一樣?
2007-02-02 10:58 發佈


*).假設有人會偷吃東西,於是在食物裡面下了「含笑半步癲」,偷吃的那個人吃掉以後,偷笑了一下離開,結果當場掛掉。
=>這叫蓄意謀殺..(明知服用者必死..) 除非他能主張含笑半步顛吃不死人..可修正為過失致死..

*).假設有個小說中的武林高手跑到現實世界來了,在家中佈了「北斗七星陣」來防盜,結果小偷跑進來,被七星陣「幹掉作肥料」。
=>這應該算防衛過當..判各過失致死吧...

*).假設李麥克把夥計停在樓下,有小偷想偷夥計,結果被夥計打成重傷,四肢全殘。
=>鳳凰基金會是主要的訴訟對象吧(發明設計單位)..李麥克只是員工..除免責外搞不好也可撈上一筆..(高危險工作者)..

*).家裡養了隻獵豹,小偷跑進來,被獵豹當成午餐吃掉。
=>先來各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再來各過失致死..
如果搞到死掉或者重殘,那當然是有刑責的。
(不知道會不會有人辯解說,他本來就是要拿它自盡用的)
所以那個用過期珍奶的,還真是高招,因為完全沒有證據。

跟偷竊罪相比,應該是公共危險罪來得更重吧?
ryan4825 wrote:
*).假設李麥克把夥計停在樓下,有小偷想偷夥計,結果被夥計打成重傷,四肢全殘。
=>鳳凰基金會是主要的訴訟對象吧(發明設計單位)..李麥克只是員工..除免責外搞不好也可撈上一筆..(高危險工作者)..


看到這個答案差點把茶噴到螢幕上...

題外話, 夥計的所屬單位應該是 "政府與法律基金會", 台譯 "李氏基金會"
鳳凰基金會管的是那個拿著瑞士刀四處玩化學反應的瘋子...
可是如果有貼警告標語,對方還是硬闖導致發生受害事實,這樣還是要算加害的責任嗎?

另外:

ryan4825 wrote:
李麥克只是員工..除免責外搞不好也可撈上一筆..(高危險工作者).....(恕刪)


夥計不會加害李麥克呀,李麥克是否會因此而敗訴?
你看看保力達毒蠻牛的案子就知道了。

就算上面有骷髏警示標語,也是有可能看不到或是被乎略掉的。
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的界線,有時候真是考驗人哪!
補充一個,若「含笑半步癲」改成「我愛一條柴」或「奇淫合歡散」,結果造成對方去性侵第三者,這個責任該怎麼算?

我是誠心誠意地問了,還望大家就大發慈悲地告訴我。
不知道要簽什麼的說‧‧‧
ryan4825 wrote:
*).假設有個小說中的武林高手跑到現實世界來了,在家中佈了「北斗七星陣」來防盜,結果小偷跑進來,被七星陣「幹掉作肥料」。
=>這應該算防衛過當..判各過失致死吧...

納我離開家裡,為了怕有小偷進來
於是也佈置了「全家死光光」來防盜
還在門口張貼「內有死亡陷阱請勿擅進」
結果進門一看發現有小偷掛在我的「全家死光光」裡面
那還有法律責任嗎

再舉個例子,如果以家中生活必須為由而設立某些物品或裝置,但卻可能成為第三者的致命因素,而第三者卻在未請自入的情況下誤觸導致傷亡,屋主的責任為何?

例如有一家火星人投資移民到地球。因為大氣成分不同,所以必須在家裡頭灌滿二氧化碳加甲烷並加以密封,氧氣含量極微。

結果小偷趁他們一家子去Keroro家參加「嚇一跳丸子派對」的時候,闖進家裡頭打算行竊,卻吸入毒氣中毒身亡,請問這家火星人的責任為何?
不知道要簽什麼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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