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互相將所有的市場全面開放,政府保護的產業,必須也要降低保護,例外的項目也要明確表示
(2)Ratchet條項:
一旦開放進口,則不得以任何原因再度禁止進口(即使美國牛有狂牛症,也不得禁止)
(3)Future 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
今後,若是韓國要跟其他國家簽訂金貿協定,那些有利的條件,自動也適用於美國
(4)Snap-back:
若是韓國的汽車,重大傾銷美國的市場,判斷危及到美國自身企業時,美國可以單方面恢復對韓國汽車的關稅
(5)ISD: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
若是在韓國投資的企業,因為韓國的政策,而受到損害時,可以要求世界銀行國際紛爭仲裁,而不適用於韓國的法律
(6)Non-Violation Complaint:
要是沒有達到符合美國企業所需的利益,即使韓國沒有違反FTA,美國仍可以向國際機關,對韓國請求賠償
例如說:要是美商的保險公司,因為韓國政府提供了較好的員工保險,而盈利受到打擊時,適用
(7)
韓國政府要對某些產品(例如:把某樣場品排除在FTA外)進行保護時,必須要有充足的確證,證明是必要的
(8)
對於美國企業或是美國人,韓國FTA法優先於韓國法律,例如:在韓國有些牛肉部位是禁止食用的(韓國法律規定),
但是因為FTA,則不得不進口,或是韓國法律中限制外國人的持股率限制,不適用於美國
(9)知的財產權直接規制
美國可以直接管理,韓國的智慧財產權,例如:韓國中的BLOG或是論壇,空間中有放置
有侵犯智慧財產權的東西時,美國可以直接關閉該網站,而不用通知韓國
(10)公共企業民営化
所有韓國的公營企業,必須儘可能的改成民營,也就是說美國是可以收購韓國的國營企業的(例如:水電瓦斯....)
(11)金融及資本市場的完全開放
開放金融機構市場,韓國將無法控制自己的幣值
12.再協議禁止
這些條文禁止再度協議,無法修改
Important New Protections for U.S. Investors.根據協定,美國投資者與韓國投資這享受同等待遇.
.如果政府違反協定,可以向國際調停機構上訴.
.不得侵害美國投資者的利益.
Improved Financial Services
.保證美國金融機購在韓國完全活動自由.
.保證國際投資基金在韓國自由展開服務.
.韓國開放外匯儲備·保險銷售等金融服務領域.
.郵政,社會保險與民營保險公司享受相同規則.
An Open and Competitive Telecommunications Market
.美國的通信企業可以在韓國成立獨資公司和分公司.
.採用美國的無線技術.
.美國企業自由使用韓國的電話·海底電纜.
A more open broadcast market for U.S. audio-visual products
.美國的廣播,電視傳媒企業可以在韓國成立獨資分公司.
.減少韓國的電影和動畫的比率,增加美國的份額。.
Open Services Markets
.韓國內的外國律師·會計人的活動的自由化.
.韓國保證美國公司的跨國配送服務的自由.
.取消外國人所有所持股份限制.
.美國企業在韓國以下領域不受限制;國際配送,律師,會計,醫療,醫療制度改革,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研究開發,機器維護,環境服務,金融,保險,投資基金,廣播, 多媒體,因特網,電話通信,政府採購.
.自由參加公共事業,開放公營自來水,發電企業股市
美國官方FTA原文:http://www.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korus-fta/final-text
英文名稱: Office of the U.S. Trade Representative*
中文名稱: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
網 址:http://www.ustr.gov
網址類型:行政
中文簡介: 前身是由1963年總統行政命令建立的貿易談判特別代表辦公室,1974年貿易法把它劃入總統辦事機構,負責管理貿易協定計劃,協調外貿政策。1979年的改組計劃賦予此辦公室規定和管理外貿的全面政策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