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弟弟昨天在二手店家購入商品,對方聲明已開封但未使用,他也沒想太多大慨看一下就買走了,回家取出本體一看底座滿是刮痕不說,在內部還有一小部件斷裂,想拿回去退時對方已經關店,雖然有心理準備會被店家刁難當作奧客,不知道有沒有相同經驗的朋友可以分享處理經過
相當感謝!!
不知是否適用民法第355條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因此若二手物品有於購買前充分說明其瑕疵,則表示其瑕疵減損已在價值考量內,消費者自然不能再行主張,但若出賣人刻意保留未誠實告知,買受人當然可以再主張本權利,解約或減少價金。
money99 wrote:
我感覺當場要檢查出來很不容易
多少都會有疏忽
這也就是買二手品的風險在(恕刪)
如果是功能上障礙
一兩天內馬上反應,賣家多不會刁難
外觀上的瑕疵就比較有爭議了
當場不檢查,回家才說有刮痕損傷
到底要算誰的很難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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