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事情已經過了許久但還是好奇想請問一下刑法第145條以生計上之利害,誘惑投票人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像之前投票日要加班導致無法參與投票請問這樣雇主是否有觸犯這樣的刑責呢??
三貓之僕 wrote:在這版問這個?我相信五樓會有神人解答 因找不到適切的版,只好趣味與閒聊了~"~DELPHI工友 wrote:投票日前 要上班有什麼問題?又不是投票日當天要上班那有的服務業投票日當天 也是可以去投完票在上班 也沒有問題 您看錯囉,我是說投票日當天jackual0612 wrote:頭家有恐嚇你 不准去投票嗎? 一整天的時間 自己找空檔去 就算是服務業最早也要10點營業 痾...不太算是這案子承辦人員那天必須上班投票沒有一整天吧,我記得四點半就結束了不是每個人戶籍地都是在工作的地點阿雲林人在台北工作怎麼投票~"~下班都四五點了,高鐵也沒雲林站.......
張忒 wrote:投票沒有一整天吧,我記得四點半就結束了不是每個人戶籍地都是在工作的地點阿雲林人在台北工作怎麼投票~"~下班都四五點了,高鐵也沒雲林站..........(恕刪) 早上 8點一直到下午4點都可以投票! 通常在以前部隊都會讓比較遠的人前一天先回家 隔天投完票就回部隊! 這種不在戶籍地問題 目前準備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