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是一群原本住在台北市松江路37巷住戶,民國50幾年外公就因此處為清潔隊宿舍,而居住在此。
直到民國95年台北市政府消防局來函說此地將規劃興建消防大樓要我們拆遷,當地的住戶多是民國三十幾年時隨政府來台的『難民』,因為沒錢沒房子所以老榮民們就在原為清潔隊宿舍附近自蓋房子住,結果政府說要拆屋還地,當地住戶因不懂法律都乖乖的依照政府安排,也因為不照政府安排拆地的話當時一直有人在放火燒房子可是卻一直捉不到放火之人,之後政府發了一筆拆遷補償費後就請我們搬家,我們也無任何怨言。
但在民國100年10月時,收到消防局來函,要跟原住戶要求不當得利的費用,並招開了一個沒有任何法律人士在場的說明會;會中消防局坦承因當年承辦員疏失,未先扣除『不當得利』費用就給拆遷費,結果被審計處查到才按行政程序處理發文給各住戶要追討費用;當然各住戶意見紛紛,最後說明會算是不歡而散,但會中消防局代表有提到將繼續招開協調會與我們持續溝通。
之後我們也就靜待再度通知開會的時間;沒想到隔一個月後卻收到法院傳票,消防局已對各住戶提告,在這中間我們有試著找市議員諮詢,但是議員只表示這已經進入法律程序,他只能從行政上幫助我們,這是他能做的限度;之後就依照法律程序往下跑。
第一次開庭時法官就用很強勢的態度表明法律上我們就是錯就是要賠;並且我們這些被告還無法發言,只要一說話法官就直接說『你們要不要付錢』,我們這些被告根本無法完整的說完話!
第二次法院開庭時法官就告知我們第三次開庭他就要結案。我們當時也知道必須要繳納該費用,所以第二次開庭後就當庭提出要與消防局開協調會想和解;而對方律師替我們與消防局說明我們有和解意願,並希望能由消防局安排時間召開協調會談和解事宜;結果在等了快一個月第三次庭期(4/27)將到都無音訊,我們4/23打電話找尋消防局承辦人後,得到的竟是說他已發公文給各住戶,文中說明要和解必須於第三次開庭時提出書面和解條件,至於再開協調會是不可能;而消防局要我們繳交的一百多萬費用是任何折扣都不會有,也要就是全額繳納。
以上這就是我們事事聽從政府安排,事事配合政府後落得下場;我們當中大都是當年隨國民政府來台的第二代甚至第三代,當時住也是聽從政府安排,搬也是聽從政府安排,原本這件事也是希望能從行政程序處理讓我們可以比照『大安森林公園一案』的處理方式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而這也是市議員跟我們說的,議員也提到行政程序現在只差市長簽名;結果到現在我們只希望可以少付點費用因為大家都是生活困難的小市民;而如今聽到的消息卻是我們想與消防局開協調和解的會議都不行。這不正是『政府疏失,卻要小市民全買單』的最佳寫照嗎?!
delthangel wrote:
以上這就是我們事事聽從政府安排,事事配合政府後落得下場;我們當中大都是當年隨國民政府來台的第二代甚至第三代,當時住也是聽從政府安排,搬也是聽從政府安排,原本這件事也是希望能從行政程序處理讓我們可以比照『大安森林公園一案』的處理方式不需要負擔任何費用,而這也是市議員跟我們說的,議員也提到行政程序現在只差市長簽名;結果到現在我們只希望可以少付點費用因為大家都是生活困難的小市民;而如今聽到的消息卻是我們想與消防局開協調和解的會議都不行。這不正是『政府疏失,卻要小市民全買單』的最佳寫照嗎?!
這哪是吃人夠夠?難不成政府得供養榮民世世代代子孫嗎?
不符合平等原則吧!
現在的退輔會已有非常完善的各項榮民福利措施,對榮民算是蠻盡責了
第一代老榮民功在黨國,沒有功勞也有苦勞,政府照顧他們一輩子是應該的
政府照顧榮民遺孀 也還說的過去,大家睜隻眼閉著眼 就這樣算了...
子子孫孫都要比照辦理嗎??
一般平民都得自己想辦法存錢買房,為什麼榮民子孫就可以住免費房子?
這塊本來就無人敢碰,因為關係到選票...
但現在選舉過了,該還的還是要還!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