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

最近在讀法律發現到國外跟國內有一個很大的差別

2012-04-20 16:1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國外
tk7810lin wrote:
最近在讀法律發現到國...(恕刪)


樓下的~您看得懂嗎? 教一下
martin5630 wrote:
樓下的~您看得...(恕刪)


樓上的我也看不懂溜

樓下的能解釋嗎??

martin5630 wrote:
樓下的~您看得懂嗎?...(恕刪)


回樓上的 看不懂

還是討論等下下班要去哪好惹

樓下你覺得呢
看到肚子餓了,想去吃雞排




樓上的,你們覺得如何
剛好太閒 wrote:
看到肚子餓了,想去吃...(恕刪)


超營養的牛奶雞排

不行啊 晚點要跟女友去吃烤肉 心領了

對了 版主說的 還是沒人知道嗎?
美國的刑事程序法中,相當理由(probable cause)指的是警察有權逮捕、作出個人或財產的搜索,或是可以取得逮捕的令狀(warrant)的標準。

最廣且最一般對於相當理由的定義是「合理確信被告有刑事責任」(合理確信犯罪嫌疑)。[1]
其在美國權力法案中之另一定義是「有理由相信傷害已成刑事訴訟」,這是基於在人權上更為保護的方式之解釋。
其他定義如「合理懷疑(審慎小心與)理性的人在環境上可充分評斷下相信事件可能為真。」

來源:維基百科

結論:美國司法比較強勢嗎?(關於逮捕這件事)我認為並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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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台灣民眾不相信司法是因為有司法黃牛行賄,有A錢法官

美國是陪審團制,況且一個案件的陪審團,有嚴格規定。(包括不得有人任意接觸)
就羈押而言

網路所得:文/曹長青(中國旅美作家)

重點:
台灣的羈押制度,和中國的「勞教制度」有異曲同工之惡。也是給了權力者濫權的空間,哪個嫌犯「不聽話」,或者讓檢方感覺「不順從」,就可能在被起訴和審判之前被羈押,因羈押要件中有「串供」條款,而誰會被「串供」,能否「串供」,認定權都在檢方手裡。

美國法治較健全,嫌犯等於是可公開「串供」的。
嫌犯本人可行使緘默權,由律師代言;如一案中有多人涉案,各當事人的律師,可聚到一起,共同商討對付檢方的攻守策略。這並不是放任嫌犯串供,而是儘量保護嫌犯的人權,防止檢方濫權。
美國警方對嫌犯的扣押期只有四十八小時,到時檢方如不起訴,就得放人;如起訴,絕大多數都會被法官判決取保候審;只是謀殺罪嫌犯有繼續傷人或逃脫可能,才會被判羈押。

台灣的羈押期是兩個月,到期還可再延。曾推動台灣太空計畫,發射衛星的前國科會副主委謝清志,就經過這種噩夢,被以可能「串供」理由羈押59天,到最後一天期限,檢方還聲請繼續羈押,理由是有個證人在國外沒傳到。

美國是「法治」(rule of law),法高於一切,尤其限制政府和執法機關濫權,其核心是保護個人權利。

中國/台灣是「法制」(rule by law),從商鞅變法到共產黨/(國民黨?),都是把法作為管制人民的工具,其核心是維護政府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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