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件事大概是這樣的
我們是住在同一棟大樓內
就是因為跟某鄰居幾十年來長期積怨
幾十年來就有大大小小的爭吵,但從未動手過
幾年前曾經因為對方辱罵並推我家長輩,向對方提告過
後來考慮都是鄰居,又沒什麼事,在警察局就徹告了
中間對方安份了一兩年
但後來對方又更加變本加勵
在去年的一次爭吵當中,對方先動手打我
我警告對方若再動手我要還手,對方仍不停手一直打我頭
我忍無可忍還手打了對方
後來對方還衝回家裡持西瓜刀來砍殺我
所幸我逃的快只受輕傷
對方的"兇器"被警察沒收走
後來雙方都去驗傷互告傷害,法院也認定是對方先動手我才還手
但是因為我有還手仍然被起訴傷害
在傷害開庭前,對方有一天晚上不知道受了什麼刺激
突然持刀在我家門前叫囂
說要殺死我全家,並拿了一瓶酒說要放火燒掉我家房子
還不斷罵三字經,狂撞我家門
我們家人完全沒回嘴,只用攝影機搜證並報警
當天對方鬧了一整個晚上,警察也來了四五次
警察又再度沒收了一把比上次還更長的開山刀
這件事我們又向對方提告恐嚇跟公然汙辱罪
這次的事讓我們很害怕,爺爺奶奶年紀很大了都很害怕
而且家裡還有三個國小、國中的小朋友要出入上學
都很怕他那天抓狂對長輩或小朋友不利
後來高雄地院起訴結果~
我被起訴了傷害罪
對方被起訴了傷害、恐嚇,還有公然汙辱
後來對方的律師在調解跟我們說
要我跟他們道歉,他們就能考慮徹告跟我和解
我說是你們打我還拿刀砍我又恐嚇我
而且我被起訴傷害,你們被起訴三條罪,我幹麻要跟你們和解?
他說他們手上有醫院的精神診斷證明
(還拿給我看,的確是南部某知名醫院所開立證明)
可以證明他們的當事人有精神疾病無法自我控制情緒
他很有把握他們當事人不會有事
但是對方平常一天到晚在家裡唱卡拉ok、喝酒、出門溜狗,甚至還天天開車上班
他拿刀恐嚇我們家人那天,我們報警時,警察一來他也知道要趕快躲進屋內
根本不像精神有問題
他的精神病是說患者情緒不能控制
並非說會看到幻覺還是說神經異常;沒有自主能力之類那種很嚴重的
請問各位大大,是否精神病患者真的可以就這樣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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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以下更新
謝謝各位大大的回答!幫助很大
目前我們手上其實持有不少證據
我自己猜想~應該是足以證明他平常還有犯案時是清醒的
因為他們就住我們對面,我們後來有裝監視器
平常就是搜證到一些 他上下班開車 每天出門溜狗 的影像
至於他持刀恐嚇我們那件事案發當時我有用手機錄影
有錄到他原本在警察來之前一直嗆聲還拿刀
一看到警察來馬上躲進屋內把刀藏起來
還有嗆聲中途他有朋友經過,他還走過去叫對方的名字和對方聊天
中間我媽媽忍不住跟他說:你賣擱亂啊!有夠沒水準!(當天唯一的一句話)
對方馬上回說:你現在出來!我要呼你死(然後轉頭回家拿西瓜刀)
他甚至嗆聲嗆到一半 還中場休息1個小時 回家裡唱卡拉OK!
這些都有錄影,不知道屆時是否能證明他是意識清醒的?
但是還有一個問題,他的診斷證明上是說他在案發2年前就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了
那這方面是否對他提他精神無法自主有幫助呢?因為不是事後才去鑑定的
jack640721 wrote:
在去年的一次爭吵當中,對方先動手打我
我警告對方若再動手我要還手,對方仍不停手一直打我頭
我忍無可忍還手打了對方
jack640721 wrote:
後來雙方都去驗傷互告傷害,法院也認定是對方先動手我才還手
但是因為我有還手仍然被起訴傷害
從你的情況來看,應該只是在"檢方"而非在"法院",之後檢方起訴
如果進入法院審理,若依你目前所提供的片面資訊來看,你應該足以主張正當防衛而不會成立傷害罪
jack640721 wrote:
他說他們手上有醫院的精神診斷證明
(還拿給我看,的確是南部某知名醫院所開立證明)
可以證明他們的當事人有精神疾病無法自我控制情緒
他很有把握他們當事人不會有事
這種說法其實只有虛張聲勢的感覺....
理由在於縱然對方想主張行為人行為時陷於無責任能力,然而本件行為人日常生活全無異樣,單憑一張診斷證明充其量只能去做"行為時"陷於精神障礙的間接證據
況且一般情況而言,最多只會達到精神耗弱的程度(法律效果只是"得"減輕其刑而已),而無法達到精神喪失的情況,
否則其親屬就會去法院聲請禁治產而成為該行為人的監護人,若是此種情況該行為人還被"放出來"趴趴走..
該監護人反而會基於保證人地位,成立不純正不作為的傷害罪
(相關內容請自行去司法院網站去查詢相關的法院判決,查"無責任能力""精神喪失""精神耗弱",你就可以知道要去主張行為時陷於"無責任能力"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刑法第 87 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倒不是都沒事,我倒覺得對方律師有點在唬你
但對方手上有證明文件,所以為了自保 你目前的做法就是蒐證!
盡量多多收集你所見到對方的現象,在"公開場合"裡錄音錄影(比如說他外出開車辦事 溜狗和朋友喝酒.....)
但切記千萬不要對著他家拍攝或竊聽,否則反而又多被告一條妨害秘密罪
有充份的證據後出庭提出證物證明他並沒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就會依照一般刑法宣判,甚至對方還可能成立偽證;若對方真有你所說的情形,你提出證據起碼也可使對方不能主張19-1條而適用19-2條,就能適用87條了.
法官看的是證據,多多蒐集有利的證據吧~
另外法院也認定是對方先動手你才還手,雙方都成立傷害罪,這也是過失比例問題~大概就他7你3 或他6你4..這樣,過失比例較重的還是在對方,你怎不請律師代訟主張正當防衛呢?我覺得你應該請律師出面比較妥當,保障你個人權益及求償!
jack640721 wrote:
但是對方平常一天到晚在家裡唱卡拉ok、喝酒、出門溜狗,甚至還天天開車上班
他拿刀恐嚇我們家人那天,我們報警時,警察一來他也知道要趕快躲進屋內
根本不像精神有問題
稍微幫你補充一下
whisky9988 wrote:
千萬不要對著他家拍攝或竊聽,否則反而又多被告一條妨害秘密罪
原則上在公共空間所為(因為會被認為是公開的活動或言論),除非是對他人身體隱私部位進行攝錄,否則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whisky9988 wrote:
有充份的證據後出庭提出證物證明他並沒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就會依照一般刑法宣判
一般而言,無論對方有沒有提診斷證明,法院還是會送鑑定
百分之80以上的鑑定報告,大該最多只會說"顯著降低",也因此絕大部分都是用19條2項,很少看到法官會用19條1項的
whisky9988 wrote:
對方還可能成立偽證
因為被告依法不可能被要求在自己的案子中具結,所以不可能成立偽證罪
whisky9988 wrote:
另外法院也認定是對方先動手你才還手,雙方都成立傷害罪,這也是過失比例問題
只要成立正當防衛就不會成立傷害罪,而一個合法的行為,不會有過失的問題
以上,僅供參考
目前我們手上其實持有不少證據
我自己猜想~應該是足以證明他平常還有犯案時是清醒的
因為他們就住我們對面,我們後來有裝監視器
平常就是搜證到一些 他上下班開車 每天出門溜狗 的影像
至於他持刀恐嚇我們那件事案發當時我有用手機錄影
有錄到他原本在警察來之前一直嗆聲還拿刀
一看到警察來馬上躲進屋內把刀藏起來
還有嗆聲中途他有朋友經過,他還走過去叫對方的名字和對方聊天
中間我媽媽忍不住跟他說:你賣擱亂啊!有夠沒水準!(當天唯一的一句話)
對方馬上回說:你現在出來!我要呼你死(然後轉頭回家拿西瓜刀)
他甚至嗆聲嗆到一半 還中場休息1個小時 回家裡唱卡拉OK!
這些都有錄影,不知道屆時是否能證明他是意識清醒的?
但是還有一個問題,他的診斷證明上是說他在案發2年前就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了
那這方面是否對他提他精神無法自主有幫助呢?因為不是事後才去鑑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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