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
公司上班時間08:30~17:30
公司規定8:30前要到,18:00過後開會 合理嗎?
上班星期一~星期六
月休四天,不給予特休假
星期日有特殊任務需求需上班
勞基法規定七日上班需有一日例假
如上述事件 上班日6+1+6=13 連續上班日來到13天 合理嗎?
一~六上班也是領最低工資18780
如此大型公司應該是優於勞基法但卻劣於勞基法(本人看法)
建議大家 找內勤工作請三思
一定要問清楚薪資架構,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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