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妹最近遇到一個棘手的問題,想到就頭痛,縱使死翻那些落落長的法條,還是有看沒有懂...希望有經驗或了解的大大能夠幫忙解惑。
我父親約在十年前死亡,講到我父親我就要嘆氣了...父親很疼我們三個小孩,但不可否認的他是個很糟糕的兒子、丈夫。大家真的不能沾上毒和賭啊(抱頭)
父親死亡前,因為賭博與吸毒的關係,性格大變,要求爺爺拿土地去向銀行貸款,並由父親與媽媽做保人,貸了一筆為數不小的金額(↑以上是姑姑的說詞,但究竟誰是保人、誰是貸款人我也不確定,爺爺八十幾歲了,坦白講他也只是個寵溺兒子的傻父親,對這些並不清楚),貸下來的款項不意外的父親拿去揮霍光了,而後仍不知悔改的父親當然是沒錢還…在爺爺、父親、母親都信用破產後,父親在十二年前的某一天車禍離世了…當時我與弟弟妹妹都仍未滿二十歲,根本不知道我們家有負債、更不知道該去辦拋棄(限定)繼承,而我們的親人,也沒想到這個問題,就這樣傻傻的辦完頭七,一晃就是十多年過去了。
前幾年我們的老家,也正式由姑姑那改登記到弟弟名下。今年我結婚了,也與丈夫有了自己的小窩,成就了有一個完整家庭的夢想,今年丈夫打算將房子贈與過戶至我名下,在手續跑到一半時,我突然想到,父親與爺爺的債務,於是我打了電話詢問媽媽與親人們問道:「你們當時是否有幫我與弟、妹三人辦拋棄繼承?」大家的答案一致是:沒有…
現在我們所擔心的是,因為目前爺爺還在世,債務轉移至爺爺與媽媽身上,這點是無庸置疑的,但若爺爺百年後呢?債務照理說是該移轉至爺爺的女兒,以及我們三位孫子身上,關於這一點我們及姑姑都可以辦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沒問題。但…辦了以後,這筆債務是否還會追朔回保人,也就是我父親的兒女(我們三姐弟)身上?
今天我去申請了死亡證明,也到聯徵中心,想要查清楚父親與爺爺(健康在世^^)過去的債務狀況,但聯徵中心給的文件中已經查不到那些資料了,疲倦了一天,實在是很心煩,
至今,知情的丈夫仍是樂天的說著:不會有問題啦!程序都跑得差不多了,別想太多。
但我實在擔心,才想上來問問大家是否有類似經驗,我還是很愛父親,但我真的真的很不希望,父親不僅童年無法給我們一個完整的家,甚至在離世後,他過往的債務問題,都還能對我的家庭、我弟弟妹妹的未來造成成影響,希望大大們能夠不吝賜教。
有時候想想,不菸不酒,勤儉愛家的爺爺,一生都過著那麼那麼節省的日子,只因為太過寵溺了一個兒子,而造成這樣的結果,今天他知道我要去申請父親的死亡證明,以及要到聯徵中心申請文件時,他低落坐在椅子上,自言自語的自責說道:「阿公如果死了,你們都要記得去辦拋棄繼承」的樣子,真的讓我覺得很心酸。
caj71997199 wrote:
時我與弟弟妹妹都仍未滿二十歲,根本不知道我們家有負債、更不知道該去辦拋棄(限定)繼承
名 稱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
第 1-1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
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
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這個法條有有溯及既往。
另你爺爺是借款人,你爸爸是保證人?
那還可以引用
第 1-2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四日前開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
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
者,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前項繼承人依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
保證契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第 1-3 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
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其繼續履行
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caj71997199 wrote:
所以,修法過後,我們就不需要擔心這個問題了嗎?
原則上是的,
如果有人來主張你們姐弟要負繼承之責時,
當法院來文(ex支付命令、起訴、強制執行等)
你就準備一下:
你父親的死亡期日證明文件
你們姐弟的出生年月日證明文件(證明你們當時尚未成年)
你父親的遺產清冊(這你可以先去國稅局申請放著、備而不用)
然後引用上面的法條。
向法院陳述父親生前未盡養育之責(就像你上面寫的情形。),
你們並沒有繼承到遺產...,
主張由你們繼承債務顯失公平...。
請法院裁定你們免繼承債務。
現在如果沒有人來主張或請求,是不用特別去向法院陳報或聲請裁定。
還有,新的法定繼承,原則上已經是以繼承遺產範圍內,負清償之責了。
民法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
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內文搜尋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