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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致死」到底是怎樣的法條?

一個十字路口,正常來說就是紅燈停、綠燈行,

但一個安份守已的汽車駕駛因為自已的直行路線是綠燈,而依法行車通過。

此時一個不帶安全帽蛇行飆仔闖了紅燈,他被守法的汽車給撞死了,

但警察把駕駛上手拷帶回警局,被披上「過失致死」的外衣。



過失致死到底是什麼樣的律法?

國外有這條律法嗎?

被判過失致死會有什麼下場?

這條律法對亡者有什麼幫助?
2012-04-09 14:3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法條
大家都有病~ wrote:
一個十字路口,正常來...(恕刪)


welcome to ghost island
過失---就是非故意的

過失致死---不是故意給他死

但是,事實是,對方還是死了


大家都有病~ wrote:
一個十字路口,正常來...(恕刪)


警方移送歸警方移送

最後還是要看法官怎麼判決不是嗎?

您舉這個案例..有最後判決結果出來嗎??

應注意未注意
就是過失

你說過馬路~綠燈需不需要注意左右來車?

大家都有病~ wrote:
一個十字路口,正常來...(恕刪)


以車禍案件來說~

案件中有人死亡 => 過失致死

警方都是這樣移送偵辦的~ 再來檢察官就其職權進行調查跟處分~

這條律法對亡者有什麼幫助?
=>亡者去都去了.. 主要是對家屬的撫慰~

如果被起訴~ 其家屬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賠償~
如果不起訴~ 其家屬則需另外進行民事訴訟~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queena炮嫂 wrote:
過失---就是非故意的

過失致死---不是故意給他死

但是,事實是,對方還是死了


過失---就是不是故意的法官拿你沒轍

過失致死---就是法官要你死你就得死

依刑法第14條 過失分二種
行為人雖非故意 但按其情節 應能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為過失 (無認識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犯罪的事實 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以過失論(有認識過失)


已更正~


可樂配紅紅茶 wrote:
行為人雖非故意 但按其情節 應能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為過失 (有認識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犯罪的事實 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以過失論(無認識過失)


所以綠燈直直行,被闖紅燈的A上去,且闖紅燈的掛了,
這樣算哪一種?
應能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


可樂配紅紅茶 wrote:
依刑法第14條 過...(恕刪)

顛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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