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在去年2月的時候,透過一位上海朋友介紹認識一家位於琦玉的珠寶公司。後來大家同意開始合作,幫這家公司在中國做代理銷售他們的產品。合作的模式是借用對方的珠寶樣品給我在中國的客戶展示,但我必須把放一筆錢(60萬日幣)作為押金以防止樣品在借用期間有任何損壞。
合作的前提是如果過半年時間東西賣不動,必須無條件把押金退還給我。後來期限到了,就開始聯繫對方,但對方一直不理睬我,用電話跟email都不回。到上個月底我實在沒辦法只能親自飛來日本一趟,看能不能當面談。可惜去了對方公司兩次,都吃了閉門羹。也去了警察局立了案。
後來也詢問了台灣的日本辦事處跟中國大使館,但他們對此也沒有辦法。由於身上已經沒什麼錢,加上一直住朋友這裡也不方便。估計這件事我只能自己處理了,這件事的介紹人沒有要負起責任的感覺。而所有的聯繫記錄都是以電子郵件的形式,也不知道這個能不能作為證據。
我想請問各位朋友可以跟我說一些解決辦法?不知道東京哪裡有講中英文的律師可以免費諮詢?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