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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不懂,為什麼檢舉公司違法的事,一定要具名?

如題

一堆勞工機關

在接受檢舉公司違法的事時,一定要求勞工具名

要是勞工機關可以百分百保證勞工身份不曝光就算了

但是印像中,好像勞工被曝光的事件時有所聞

若是勞工檢舉的事實明確的話

為什麼一定要具名呢?
2012-04-02 8:29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檢舉公司
之前是聽人說 資委會會拿你的名字去詢問該公司
不然調不到資料之類
反正... 政府不會主動去查
都嘛是勞工提出了
然後做個樣子居多
但死都死在勞工上

石梯有夢 wrote:
如題一堆勞工機關在接...(恕刪)


就是要告訴檢舉的勞工,沒事乖乖的工作,不要想東想西

你檢舉,勞工局營造的勞資和諧假象就會被你戳破.

石梯有夢 wrote:
如題一堆勞工機關在接...(恕刪)


有差嗎? 老闆也會知道是誰檢舉
最好笑的是,之前我們公司因為沒特休被一個現場員工檢舉,最後老闆賠錢了事,和解後那個人也沒做了
,重點是,勞工局後來也沒到公司繼續查,所以到現在我們公司還是沒特休

因為亂發黑函的人太多了
亂檢舉又不負責
所以才會有此項規定

石梯有夢 wrote:
如題一堆勞工機關在接...(恕刪)


"你殺人了我要檢舉你"

看你有本事被天天約談嗎?

有本事就具名

不具名的話後續的處理狀況要勞工局怎麼回覆給你?

檢舉人的名字為什麼會曝光?整間公司有跟公司發生過這種糾紛的、或是知道這些內幕跟流程的就只有那幾個人,公司要把檢舉的人查出來並不會很難。
這很簡單,就是要「檢舉的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要不然隨便一個員工不爽給你天天檢舉,公司還能經營下去嗎?

風無 wrote:
之前是聽人說 資委會...(恕刪)

不知道為何有些台灣人總是抱持著「政府應該主動查」這種奇怪的言論,
公務員人力有限,公務員也只是普通人沒有神通,
要政府「主動查」本身就是個「反智」的說法,頂多做到「抽檢」,
有人檢舉再查才是符合現實的作法,
另外個人認為你故意用「資委會」這種污名化名詞很阿Q,
人民需要做的是督處政府機關發會它應有的功能,
一直用精神勝利法無助於現實的改善。

kikikat wrote:
就是要告訴檢舉的勞工...(恕刪)

不曉得你這樣拼命抹黑勞工局對你或任何人有何好處?
你知道你的行為比起無良資方有過之而無不及嗎?
很多人就是因為這樣的言論而傻傻的相信檢舉沒用而不去檢舉,
造成惡性循環後,變成今天台灣勞方莫名的弱勢的原因之一。

johnny1709 wrote:
最好笑的是,之前我們...(恕刪)

真神奇,不敢檢舉的人取笑檢舉的人,
台灣人就是這種心態才被資方吃死死的...

seatree wrote:
不具名的話後續的處理...(恕刪)


不過我倒是聽過我朋友的公司出過一個怪例 - -
不知道真假- -...
因為不爽被要求無條件加班(沒加班費)
然後就去檢舉了
結果勞工局來查
那個調查員還私下拿名字給主管看
說著 如果這個人沒檢舉 我們做什麼要來?

之後嘛... 應該很多人知道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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