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怎看到最近的新聞..
告Ma疑未付車資 檢不起訴
檢察官調查期間,王男未到庭,而車上的王湘瑩等人均證稱有付錢,沒有證據顯示Makiyo、友寄隆輝、丫子等3人有詐欺犯意,且全案就算真的未付車資,應循求民事官司。..
如果是刑事問題...照理說檢察官應該傳司機來才對(雖然是第三人提告)......若是真的只是民事官司,....那不起訴也只是剛好而已....當然也不用傳司機來..
如果吃霸王餐...只是民事糾紛.....
那吃霸王餐的人如果先行離開不等警察來......
此時店家應該也沒有權力阻止他離開吧.....否則觸犯了強制罪....畢竟他沒有犯罪不是嗎?? 只是民事糾紛而已...店家只能打民事官司討公道!!! 就好像債主不能限制欠債的人之行動自由,只能提出民事官司!
那麼....全家便利商店會不會真的變成我家呢?
拿瓶飲料以及一條麵包...當著店員的面光明正大地拆開來吃掉,不是用偷的.......
只是吃完不付錢...然後大搖大擺的離開......
這樣應該這樣算不算是霸王餐呢!!! 他既沒有偷...也沒有使用詐術...

不過又有另一說法是...身上還是必須放錢...只是不爽給.....才能真正避掉詐欺的問題........
有沒有能人可以現身說法一下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