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世界大戰時德國納粹黨藉優生學為藉口屠殺猶太人惡法亦法電影 辛德勒的名單 中為什麼辛德勒不肯乖乖守法呢???等二戰結束再檢討好了很痛苦的說希特勒的領導有問題自己也是受害者另外德國推法案時為什麼猶太人沒行文保障自己權益==歷史為鏡希特勒也不是一天造成的O家就是你家
天南地北雙飛客 wrote:二次世界大戰時德國納...(恕刪) 007 太空城 不更好 把所有好的品種 收集好 一起離開地球 然後把地球炸掉套用到 70 80年代的國中 不就是 所謂的 能力分班 把好的都集中在一起! 只要是為了區分 不好的!最後表面上 是打死不承認有所謂 上課時跑到另一個教室的事! 就算被當場逮到 也硬說成 去上廁所
mario_pga wrote:不是有高官說買不起的就去住遠一點的地方多花點時間來換取空間市區就留給買的起的富貴人家就好了吧!...(恕刪) 這種事就是這樣 你想住的 卻買不起 而你買的起的 卻又不想住 總不可能 你在台北上班家住在 苗栗 台中! 就算高鐵速度能拉近距離 但每天交通費你受的了嗎? 曾經有一位婚後搬到中壢的同事只撐了8個月 每天 中壢 台北來回 最後還是放棄了
優生"學"其實是個學術理論,所以硬把"惡法"扯到優生學頭上其實是蠻荒謬的.至於以優生學為參考基準來制定的法律是不是"惡法"?這恐怕也是見仁見智,以中華民國民法而言吧!依民法第983條規定,與下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當然也有人說跟誰結婚是我個人的權利,既然沒妨礙別人法律憑什麼干涉?所以這一定是"惡法"!不過考量到基因相近下一代容易殘疾,而養育殘疾的子女往往會消耗龐大的社會成本,所以個人觀點而言這條法律我倒覺得是"善法",以犧牲某些人的權益來降低整個社會付出的成本,當然這是我一家之言,大家當笑話看看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