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駕車肇事刑責出現重要變革,警方以往處理酒駕肇事,駕駛人一律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辦,但高雄市警局接獲警政署函文指示,若駕駛人酒測值未過0.25毫克,除非明顯不能安全駕駛或案情重大,否則不再究辦公共危險刑責。
警方多年來取締酒後駕車案件原則,酒後駕車如果未肇事,以酒測值0.25毫為標準,若未達0.25毫克,不罰,0.25以上至0.55以下,開罰單並禁止駕駛,達0.55以上,一律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但如果酒駕肇事,只要有酒精反應,不論酒測值高低,也一樣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市警局交通大隊執法組長李政聰昨天表示,警政署主要是根據法務部的決定,才通知全台各縣市警察局依上述原則處理酒駕肇事案件,避免駕駛人吃薑母鴨、燒酒雞等料理後,因輕微肇事案件,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徒增司法資源負擔。
李政聰強調,這項變革並不是法務部或警政署「變相」認同駕駛人酒駕,警方對於酒後駕車行為,依然列為取締重點,駕駛人千萬不要心僥倖。根據市警局統計,全市警方去年取締酒駕案件共1萬1千多件,其中有5700多件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2012/03/27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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