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妹因出公差發生車禍
原本還在醫療期間
公司就把我妹火掉了
後來我們提出調解申請
在調解會時公司強烈要求我妹不要休醫療假 回去上班
說是會給我妹很輕鬆的工作
所以我們就簽暑了"同意回去上班"
我要求說"是公司要求我妹違背醫師指示回去上班 所以傷是要是留下後遺症公司必須負責任"
沒想到回去上班居然是這種情況
公司完全不給她工作
並限制她只能在辦公室裡移動(理由是不能離開他們的視線範圍)
房間內不能用電腦也不用做事就叫我妹坐在那
要上廁所還要報備
就這樣呆坐呆躺過10小時(旁邊都是同事)
甚至要做復健動作都必須在同事們面前做
雖然這對我這正常人來說大概能忍受(就當發呆領薪水)
但我妹醫生有說不能久坐久站 這種監獄式的呆整天她覺得臀部很不舒服
想請假但公司又以違反和解為由不讓我們請假(我們拿診斷書說也不行)
想提辭職但是醫療期間才過一半 辭職後半休養期薪資&醫療費公司還有責任嗎?
這公司太有才了 這做法前無古人 無例可循
我們到底該怎麼做比較好?!

請問我們現在再請假站得住腳嗎?
不會因為簽屬同意回去上班就不能請職災傷病假了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