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
中華民國於2001年1月3日通過動物保護法部份條文修正案,
第22條第2項增訂「寵物不得因肉用、皮毛等經濟用途而宰殺」。
試問幾隻以下才叫做寵物?
那如果一般肉豬當寵物養也不能宰殺來吃?
再來就是寵物的定義? 感覺很模糊
eafv wrote:
這種法通常是由一堆衣...(恕刪)
主要是養狗的人以自已的自由要求別人沒有吃狗的自由,不然目前台灣怎麼會抓殺狗的人,卻不抓殺其他動物的人呢
佔山為王稱國家,只要有心人人都是大王,只問立場不論是非,以德報怨何以報仁,不要跟豬吵架,認真你就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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