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上傳了侵權的影片,出版商已完成蒐證對該空間的提供者進行提告
我想問一下,我只是空間的提供者,沒有上傳非法影片且沒有任何的圖利行為
另外該影片並無任何的下載記錄,請問這樣廠商是否能夠向我求償呢?
還是挺無言的,別人拉的屎還要我去擦屁股.......
======================3/12新增===========================
今天去一中街問完筆錄了,小弟在這邊跟各為簡單的說一下過程。
控告我的是甚麼著作權財團法人基金會之類的機關,那他們是有派拉蒙公司授權的
我今天也看到了該單位所提出的證據,有人在我的BOX用暱名的方式上傳了侵權影片,
由於他是匿名上傳,該單位無法得知是誰上傳,所以先針對該空間的管理這進行提告。
現在就好玩啦,因為他們不知道是誰上傳的就先對我提告,但是我確定那個影片不是我上傳的,
且我也知道是誰上傳上去的(即便你上傳GOGOBOX時選擇匿名,但是站長還是能看得到是誰上傳的)
但是現在卡再一點,我昨天太驚慌了把該空間給刪除了,所以現階段沒有直接的證據能夠指出是誰上傳的
剛剛也連繫了承辦這件案子的警員,他只說如果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們也不能請GOGOBOX調出資料,
所以現在我只能靠自己來辦案,想請問各位大大:
我能夠用甚麼方法請GOGOBOX把之前資料回復,還是能夠請他單獨調出侵權者的上傳資料呢?
以上感激不盡
=====================3/13新增============================
今天已經與GOGOBOX那邊取得聯繫,
該公司表示如果站長已經把該BOX刪除,那他們就不會留存任何資料了
所有的電磁記錄都將移除,但這天我又諮詢了我們學校的法律顧問
除非原告可以提出證明該影片確實是本人上傳,不然以著作權法來看
是不處罰過失犯的,因為該影片匿名的關係,我雖然無法證明該影片不是本人上傳
但原告亦無法證明該影片是本人上傳,那昨天作筆錄時我有告知警方我應該知道是誰,
那會提供相關資料給警方請警方協助調查是否為真,當晚也有聯絡承辦警員,承辦警員表示
只有帳號是不行了,要有證據證明。
現在我是不想管了啦,反證這種基金會提告就是告到有結果,那我也省事
不用和解,讓檢察官去做判決好了。
如果檢察官判我不起訴,我是否可以回告該基金會誣告呢?
以上請大大說明
====================5/1新增===============================
今天收到傳票了,是由蔣檢察官承辦5/16號要開第一次偵查庭
為提倡01良好風氣有圖有真相,遏止發文不附圖,附上傳票一張

===================5/15開庭前一晚新增=====================
第 90-5 條
有下列情形者,連線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
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所傳輸資訊,係由使用者所發動或請求。
二、資訊傳輸、發送、連結或儲存,係經由自動化技術予以執行,且連線
服務提供者未就傳輸之資訊為任何篩選或修改。
第 90-6 條
有下列情形者,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
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未改變存取之資訊。
二、於資訊提供者就該自動存取之原始資訊為修改、刪除或阻斷時,透過
自動化技術為相同之處理。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
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第 90-7 條
有下列情形者,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
之行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對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不知情。
二、未直接自使用者之侵權行為獲有財產上利益。
三、經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通知其使用者涉有侵權行為後,立即移除或使他人無法進入該涉有侵權之內容或相關資訊。
我想我的勝算應該是很大的,應該可以獲得不起訴處分
=================5/16新增第一次開庭心得=====================
今天冒著雨去了台中地方法院,開了人生地一次偵查庭。
所有的資訊逐漸明朗,原告確定是台灣著作權保護協會,
我的罪名是協助散播不法影片,並且檢察官告訴我說我這種情形應屬間接故意。
間接故意與提供者散佈不法影片,那我也提出要求請檢察官提出我與提供者是主嫌共犯的積極證明,
檢察官希望我可以跟對方達成和解,就可以撤銷告訴,也說我還年輕不要留下案底,
且如果我不認罪了話(犯後態度不佳),檢察官與法官很可能不會採信我的證詞。
今天檢察官給我的感覺是,他覺得我在推卸責任。
是 我是在推卸責任,因為我覺得不是我的責任我為何要扛?
目前猜測檢察官與原告律師應該會用第88條來對付我
第 88 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
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
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
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
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那我可以主張我是連線服務提供者,使用第 90-5 條來保護我自己嗎?
第 90-5 條
有下列情形者,連線服務提供者對其使用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或製版權之行
為,不負賠償責任:
一、所傳輸資訊,係由使用者所發動或請求。
二、資訊傳輸、發送、連結或儲存,係經由自動化技術予以執行,且連線
服務提供者未就傳輸之資訊為任何篩選或修改。
而且今天原告律師沒有來,5/30還要在開第二次偵查庭= =
=========================6/29全劇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