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得前些日子有工程師過勞死,
原先勞委會認定沒有,
結果立委開記者會後,
又重新認定變為過勞死.
今天又一則新聞,
多認識了一個名詞~~
執行業務所致的疾病,非法稱的職業病
這是法律用語嗎??
還是該稱業務病
所以不能算職業病,
退休員工李桂林:
血液一直病變,台大到成大證明,我的血液病變加上一個喉癌,他們之間有強烈的關聯,開出來有三張職業病證明,加上勞委會鑑定書,既然台電都不承認.
台電代表梁天瑞:勞委會職業鑑定委員會經過三次的辯論,三次辯論之後,最後稱他為執行業務所致的疾病,非法稱的職業病,請你透過司法程序,取得你認為應該獲得的公正待遇.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
三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於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規定適用職業範圍從事工作,而罹患表列疾病,為職業病。
看來有勞法官解釋了.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