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我
不知道這樣還有誰敢在網路上嘴砲......喔~ 不,是還有誰要發文....
APPLE80808 wrote:
點我不知道這樣還有誰...(恕刪)
這樣 網拍你買啥東東,所有人都知道
網路詐騙 更好得手了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五條 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第六條 第三款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二十九條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
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四十五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者,或對公務機關犯
第四十二條之罪者,不在此限。
未經 「本人」允許公佈 個資 可以提告
哪一個網站 敢不經「本人」允許就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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