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這種奧客如何處理?

首先呢,本身公司是經營二手精品的買賣
所以在消費者確認購買後都會有開立一張購買證明
(確保商品是真品,以及會有正常使用瑕疵),還有無法退貨的規定(二手商品有些是客戶寄賣,賣出後我們也是給客戶錢了),也都會請買方作簽收.

日前情人節遇到一位怪怪的大學生
來找CHANEL的皮夾,一直說是幫朋友買要給他送人,先是用電話詢問,講好價錢後還提到說想先欠兩千元,要簽本票以後再付之類(這裡當然是不允許,請那位先生考慮清楚後再至店內購買).
後來他也當場來店裡確認商品無誤,簽了購買證明.....不過奧客之路就此展開

隔了兩天他就先打電話來說要退貨,朋友買錯之類.
(我們都先委婉解釋,也有請他看清楚當初開立的購買證明他也簽收了)
再隔天他跑至店裡,跟我們說了很久,一直說他朋友買錯(我們請他帶朋友來我們親自解釋)
他就開始支支吾吾,不願正視這個話題...開始背消保法(說七日內可退換貨)
但我們有跟他說清楚 七日內是網路購物電視購物等沒看到實品之商品
中間他是怪人的個性開始展開...他一直重複 消保法的規則 然後一直沒有正常對話
(你就想像你跟一個發聲機對談,他一直重複那句話沒有理你),當然後來就把他請走了

再隔天我們也收到他寄的存證信函(開始合理懷疑他都已經預謀好 而且根本是他自己想送人的 但對方不接受 心理OS:鬼也不接受吧!!!!!!)
然後消保會的人也跟我們做聯繫說是不是可以退給他,我們也有澄清立場跟說明原委
後來消保會的也是說 請我們看可不可以當特例退給他(其實不是不退 是因為他真的很奧客)
正常的消費者真的買錯之類 正常而言會拜託店家一下 不會用騙的 或就直接給你說消保法怎樣怎樣
於是....跟消保會的講一講後他也是請我們自行處理(當然就沒再多理那位大學生)

結果他又打電話來了..因為這中間實在很繁被他打擾很多次跟浪費很多時間
正好我們店長接的....以下對話

店長:已經有跟您說明二手商品售出不退換,購買證明您也簽收,消保會的管道妳也去尋求,該做的動作你都做了我們也都配合了,請問還有什麼不滿意
同學:一直還是再重付他要退貨 他買錯 他朋友買錯之類
店長:如果您後續還是一直打擾我們做生意,我們不排除保留一些法律追溯的權益
同學:(直接歇斯底里+暴走):你們是在威脅恐嚇我嗎?又開始碎碎念
店長:X同學,您聽清楚,我是說如果..如果!
同學:你憑什麼叫我同學....我又不是你什麼東西(我笑了)
店長:你當然不是我什麼東西阿....
同學:.....請你正經點(我噴飯了)
店長:是,X先生 你還有什麼事情要說的嗎 不然我要忙了,也請您不要2.3天就打電話來打擾我們做生意
然後就掛電話了.....歹年冬 講太多會吐血!

就在以為沒事的隔天 X同學又打來了
同學:跟妳們店長說,如果他不希望我一直打擾他,就不要接我電話也不要回撥阿!
就掛電話了...........(真的聽得出他稍微有病了吧)

沒多久..一位消保官打過來
說他也希望我們把錢退給他,因為那位同學也是每天打給他關心進度
然後現在又說 他未滿20歲 未滿20歲的買賣的契約不成立(我有查確實有這條)

但我想問的是,他是奧客,超級澳的奧客.
怎可因為說什麼自己未滿20歲 ,買的東西可以無條件退還
那他平常不就都不能買東西,我也覺得消保法這條怪怪的

請問大家有什麼解決的方法嗎?

我們並不是故意刁難他不給退,實在因為他太奧了!!
































2012-02-20 14:4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奧客
說實話 現在只是賭一口氣
我在第三者 心平氣和看
乾脆退給她
但是扣個 20-30%手續費

當然要檢查清楚 皮夾有無損壞

別和澳客鬥氣
退

但不可能全額

還要嚴格檢查東西有沒有被破壞


kuanpy2003 wrote:
說實話 現在只是賭一口氣
我在第三者 心平氣和看
乾脆退給她
但是扣個 20-30%手續費


+1

因為對方太奧了,所以一口氣忍不下去,版主認為退給他就是輸了吧!

不過版主也說了,對方不太正常,既然開門做生意, 還是遠離這種人, 別橫生枝節吧!

一般二手店不是再度回收是打七折嗎? 我記得很多店都是這樣定的

不妨比照實施
kuanpy2003 wrote:
說實話 現在只是賭一...(恕刪)


問題是這樣的人,他願意讓你扣手續費嗎?也許扣了更抓狂?

開版大,我勸你檢查下商品,如果沒有損壞退他錢吧,你要知道你面對的可能是精神狀況有問題的人,不要硬碰硬

淡淡檸檬水 wrote:
一般二手店不是再度回收是打七折嗎? 我記得很多店都是這樣定的

不妨比照實施

小弟也認為,以再度回收方式讓他退回貨品是一個折衷辧法
先言明不是全額退回哦

beckham0809 wrote:
首先呢,本身公司是經...(恕刪)


我會抱著不同想法在看...

我會堅持不退...

民法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7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所謂「行為能力」,指能獨立為有效的法律行為的能力,並不包括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能力,換言之,因侵權行為或債務不履行應負的責任,不因成年與否而有所不同。所謂「法律行為」,是指依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行為,例如買賣契約,因出賣人與買受人的意思一致而成立,如果只因某種事實而發生法律效果(例如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生),或發生公法上效果(例如行政裁罰)的行為,都不屬於民法所稱的「法律行為」。
行為能力的規定,目的在保護未成年人,因此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例如未滿7歲之人訂立的買賣契約。滿7歲以上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例如單純的接受他人贈與),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需要事先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許。

既然明白 他是限制行為能力 卻仍獨自前往購買高單價物品...父母是否要負部分責任?

兩條讓你選擇

1. 你就說 這是寄賣 寄賣客戶款項取走 無法退款...

2. 重新收購...然後價格當然要壓低 給他個教訓 三手貨 價格要押更低是合理的吧

當然 做生意偶爾會遇到瘋子 我也遇過...所以 處理的好壞剛好可以給自己一個經驗累績
現在未滿20歲買部2萬多的手機,可以用未滿20歲的理由退貨嗎...........當然不行
所以未滿20歲買東西就可以不負責任要退就退?
那我以後買東西都要叫小朋友去買了,反正不喜歡就退
這規定感覺真的是太誇張了
請參考

對方應該可以請求以"限制行為能力人"買賣契約不成立。






民法第十二條(成年)
 滿二十歲為成年。

民法第十三條(未成年人之行為能力)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民法第七十七條(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七十八條(限制行為能力人單獨行為之效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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