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從事服務業,作了八年多。公司是那種一個店面,老闆以外,正職只有兩位(其中一位是老婆),其他都是工讀生的那種。工作時間早十晚九,固定周休二日。作了八年月薪累積變成約38k。沒有勞健保(他們老闆說叫他們自已去保比較划算,但老婆是自已繳國民年金),然後,常常是見紅的假日也得上班 (例如元旦、中秋節、228)那種都得上班,而且沒有額外加錢補助。八年來,沒有一天年假,請假一律要扣錢
最近在我苦勸下,老婆終於敢跟老闆提離職,沒想到,他老闆居然說 ,我自已有跟你講,離職要半年前講,因為你的職位必須 請新人交接半年才能上手。
由於老婆在這公司已作很久,跟老闆除了勞資關係,也有一層朋友關係。老婆不想讓關係惡化,居然考慮交接半年…我該如何勸她狠下心閃人換工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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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all:
我當然知道法律上是一定站得住腳的,但是實在心疼老婆 自已心干情願 自已被這樣凹。所以才拿不出辦法。(換作一般人,誰能接受這種這麼沒保障工作條件,又怎麼可能作這麼久。
記得最長就一個月
勞動基準法第15條規定,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雇主如果要依勞基法第11條資遣勞工時,須依勞基法第16條規定之預告期間預告勞工終止契約,否則勞工可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主管機關且可依勞基法第79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罰鍰。但勞工如果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5條準用第16條之預告期間預告公司時,並未有處罰規定。所以你要離職沒有在20天前預告雇主,雇主是不能對你處罰,但公司如果因你未預告而離職造成損失,公司是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向你求償,但公司必須舉證到底受到什麼損失,通常是很難舉證的,這點你不必太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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