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可能只依醫院的收據賠醫藥費,但健保出的可能沒列在收據金額內,變成全民幫未繳健保費的外國人買單要賠的醫藥費。
健保出的醫藥費,政府應該找他們買單,而非由全民支付,希望有記者看到能報出來,政府是否也要向他們索賠健保出的醫藥費。可行嗎?
Mask1491 wrote:
怎可能是全民買單.....(恕刪)
運將目前的醫藥費是健保出的,就怕醫院的收費明細未把健保所出的列入出院該付的總金額,加害者只需賠帳面上家屬要自費負擔的那一點錢。
爭議點是加害者為外國人沒繳過健保費,且該筆健保所出的醫藥費是因他而起。
robertren wrote:
你是單純只針對Ma案...(恕刪)
其實總覺得有人就是刻意要把事情越鬧越大。
現在連政府都要拖出來摻在一起,到底是要鬧到多大?
司機原不原諒MA,是不是要對打人的日本男子加上更多的告訴,這都是司機的事情。
所有的事情都是他們個人的事情,你是要政府出來幹嘛?
而且如果告贏就可以請求理賠,為什麼還要拿納稅人的錢出來?
每個案子都這樣還得了,以後加害人沒錢也無所謂,反正受害著所有要賠的錢全民買單。
為什麼我繳的稅要去理賠這種事情,台灣有更多更重要的事情。
這裡的孩子們,不要只看這一件事情,台灣最重要的是「司法改革」。
如果宅神跳出來帶頭「司法改革」,我會樂意的支持他。
但是跳出來針對個案露露臉,上上電視講講話的話,我當他是一個正義魔人。
台灣有更多更重要的事情等著各位網友主持正義。

ひとりでも 傷ついた夢をとりもどすよ
阿比透咖啡 wrote:
現在連政府都要拖出來摻在一起,到底是要鬧到多大?
司機原不原諒MA,是不是要對打人的日本男子加上更多的告訴,這都是司機的事情。
所有的事情都是他們個人的事情,你是要政府出來幹嘛?
而且如果告贏就可以請求理賠,為什麼還要拿納稅人的錢出來?
每個案子都這樣還得了,以後加害人沒錢也無所謂,反正受害著所有要賠的錢全民買單。
為什麼我繳的稅要去理賠這種事情,台灣有更多更重要的事情。
這裡的孩子們,不要只看這一件事情,台灣最重要的是「司法改革」。...(恕刪)
中肯。
台灣多的是一堆,看到個案就起乩爆走的民眾。
以及,部分利用這些民眾,群情激憤的媒體名嘴。
問題是激情過後,對將來類似的通案,到底有沒有任何幫助?
沒有!!
辛苦的打字,只是為了充實資源回收桶的容量~~
cowboytwn wrote:
他們可能只依醫院的收...(恕刪)
下面是最高法院的判例
裁判字號:68 年 台上 字第 42 號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民國 68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要旨:
按保險制度,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
給付請求權之發生,係以定有支付保險費之保險契約為基礎,與因侵權行
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並非出於同一原因。後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殊不因受領前者之保險給付而喪失,兩者除有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關於代位
行使之關係外,並不生損益相抵問題。
所以林姓司機可以跟對方請求健保局支付之醫療費
關於代位行使的部分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2條:
保險對象因發生保險事故,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本保險之保險人於提供保險給付後,得依下列規定,代位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
一、汽車交通事故:向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二、公共安全事故:向第三人依法規應強制投保之責任保險保險人請求。
三、其他重大之交通事故、公害或食品中毒事件:第三人已投保責任保險者,向其保險人請求;未投保者,向第三人請求。
前項第三款所定重大交通事故、公害及食品中毒事件之求償範圍、方式及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而大家最有可能遇到的車禍事禍事故就不能向肇事者請求健保局支付的醫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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