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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今天的新聞: 宏碁控告前執行長蘭奇違反競業禁止條款

有關今天的新聞:
宏碁控告前執行長蘭奇違反競業禁止條款
http://www.bnext.com.tw/article/view/cid/0/id/21998

可以延伸閱讀一下這個判例:
競業禁止條款有效性之認定
http://www.copyrightnote.org/crnote/bbs.php?board=24&act=read&id=14

重點在於:
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於第二章人民之權利義務部分,性質上屬於公法上之基本人權,係為防止國家濫用公權力,致侵害人民之基本權利,人民僅得對於國家主張基本權利,於私人間,並不得直接主張基本權利。

有關個人任職之競業禁止,依目前法律和授權命令,均無強制禁止相關競業禁止之規定。依民法五百六十二條、五百六十三條,有關有關經理人、代辦商競業禁止之規定,以及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五十四條、第二百零九條,有關經理人、股東、董事競業禁止之規定,可知競業禁止之約定,確為法律所允許。聘僱契約書第五條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該限制上訴人競業禁止之期間為半年,期間尚非久遠;且僅限制上訴人不得從事與被上訴人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之行業,目的在保護被上訴人之營業秘密,防止員工於離職後為同業服務及同業間惡性競爭,互相挖角之不當行為,依契約自由原則,尚屬合理之範圍。自無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情事,是該聘僱契約書第五條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應屬有效。
2012-02-09 20:06 發佈
我沒看到你自己的看法@@

不過~宏碁自己叫人走人~還不讓人工作
好怪喔~

橘汁雞腿 wrote:
我沒看到你自己的看法...(恕刪)


這是公司跟公司的對抗

聯想已經威脅到宏碁

宏碁當然要反擊示威一下

橘汁雞腿 wrote:
我沒看到你自己的看法...(恕刪)


我的看法很簡單, 就是照法律走....

大部分的員工進入新公司時, 大都會簽一份禁業條款, 最主要要看條款的內容.

一般來說, 比方說某公司禁止員工在半年內從事類似工作, 該公司也應該補足該
段時間的薪資, 否則, 你要人家離職了然後去喝西北風嗎?

但是, 就禁業的內容, 也有滿多值得爭議的..

比方說:

某人從A公司跳到業務類似的B公司, 卻去利用過去在A公司建立的人脈推廣B公司產品,
甚至向B公司洩漏A公司內部情報..

如果有上述狀況, 對於離職的人是很不利的..
橘汁雞腿 wrote : 不過~宏碁自己叫人走人~還不讓人工作
好怪喔~
...(恕刪)

要他走也不簡單耶

蘭奇是拿了優渥的資遣費才請走的吧!
聯想這種大公司, 應該會幫蘭奇連官司的損失都一併買下來...如果蘭奇真的可以幫公司賺這麼多的話!!!
Sony Nex-3, Voigtlander Bessa R2A, Nikon FM2
不太關我啥事說..


宏碁電腦沒買過

matika wrote:
有關今天的新聞:宏碁...(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sony9 wrote : 不太關我啥事說..


宏碁電腦沒買過...(恕刪)

我也沒買過Acer電腦,但我有買股票,住套房中
matika wrote:
有關今天的新聞:宏碁...(恕刪)

蘭奇還在台灣嗎

橘汁雞腿 wrote:
不過~宏碁自己叫人走人~還不讓人工作


給你1000萬美金叫你兩年不到同業工作, 你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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