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那個為詐領保險金連殺自己親生母親、丈夫跟婆婆的案子,
案子到高分院二審居然以「坦承犯行,尚有悔意,加上犯案時只有28歲,如果經過矯正教化,還有機會重新做人」改判無期,
這個詐領殺人案的死者3人,比不少目前待決死囚害的人命多耶,
其中還包括自己的直系血親尊親屬耶,
動機是為個人私利而預謀、不是一時氣憤失去理智耶,
這樣子台灣還有什麼罪行可以處死?
當年鄭太吉也「才」殺掉1個人,
這樣就被槍斃豈不是冤得很?
最高法院要硬起來啊。
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