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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7 21:29 發佈

阿一古 wrote:
這樣的有辦法形成案件嗎?



任何事物皆可以形成案件阿...

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台灣習慣以刑逼民,就告他侵占吧!
都有幾百萬的盆栽了

為什麼不直接去找律師?
因為親戚個性很怪,不想得罪兩個朋友,現在家人知道要討回

高級書僮 wrote:
都有幾百萬的盆栽了為...(恕刪)
必須有證據證明,那盆栽確實是你親戚的

例如你親戚借放時,有拍照,或簽約,或者錄音,或人證~~~~

要不然,沒證據怎麼玩下去呢?~~~~

love168 wrote:
必須有證據證明,那盆栽確實是你親戚的

例如你親戚借放時,有拍照,或簽約,或者錄音,或人證~~~~

要不然,沒證據怎麼玩下去呢?~~~~



正確!!

法律講證據,不是正義。

價值500萬的盆栽 怎借放在他人那?




媽個挫冰...

跟鄉民進來看熱鬧的 wrote:
任何事物皆可以形成案件阿...

無因管理+不當得利。
台灣習慣以刑逼民,就告他侵占吧!




love168 wrote:
必須有證據證明,那盆栽確實是你親戚的

例如你親戚借放時,有拍照,或簽約,或者錄音,或人證~~~~

要不然,沒證據怎麼玩下去呢


阿一古 wrote:
現在過了10初年,親戚的家人知道這件事以後很不爽,想用法律的方式討錢


不成案,在法律已經是對方的.只能吞下去,給您法條參考
第七百六十八條之一(動產所有權之占有時效)*立法理由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別再浪費時間了,上法院也是被丟回來.

allain jan wrote:
不成案,在法律已經是對方的.只能吞下去,給您法條參考
第七百六十八條之一(動產所有權之占有時效)*立法理由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

別再浪費時間了,上法院也是被丟回來.


這不能一概而論。

當然,樓主的親戚必需要先證明有「借」盆栽給朋友,
如果可以證明的話,那代表該朋友是以「借貸」的關係而占有,
除非有其他反證,不然該朋友就不是「以所有意思而占有」,
自然沒有所謂取得時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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