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ve168 wrote:必須有證據證明,那盆栽確實是你親戚的例如你親戚借放時,有拍照,或簽約,或者錄音,或人證~~~~要不然,沒證據怎麼玩下去呢?~~~~ 正確!!法律講證據,不是正義。價值500萬的盆栽 怎借放在他人那?
跟鄉民進來看熱鬧的 wrote:任何事物皆可以形成案件阿...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台灣習慣以刑逼民,就告他侵占吧! love168 wrote:必須有證據證明,那盆栽確實是你親戚的例如你親戚借放時,有拍照,或簽約,或者錄音,或人證~~~~要不然,沒證據怎麼玩下去呢 阿一古 wrote:現在過了10初年,親戚的家人知道這件事以後很不爽,想用法律的方式討錢 不成案,在法律已經是對方的.只能吞下去,給您法條參考第七百六十八條之一(動產所有權之占有時效)*立法理由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別再浪費時間了,上法院也是被丟回來.
allain jan wrote:不成案,在法律已經是對方的.只能吞下去,給您法條參考第七百六十八條之一(動產所有權之占有時效)*立法理由 以所有之意思,五年間和平、公然、繼續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取得其所有權別再浪費時間了,上法院也是被丟回來. 這不能一概而論。當然,樓主的親戚必需要先證明有「借」盆栽給朋友,如果可以證明的話,那代表該朋友是以「借貸」的關係而占有,除非有其他反證,不然該朋友就不是「以所有意思而占有」,自然沒有所謂取得時效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