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表妹是個中英混血的平面模特兒,是「旁氏」商品的廣告代言人,偶爾也拍拍電視廣告。
前不久,在一家美容沙龍的入口網站,看到我表妹的照片被公開展示,作為他們店的宣傳內容。印象中,表妹應該沒和這家小沙龍店有任何宣傳代言契約。
為了慎重起見,我發了一封Mail給在英國的表妹,表妹立即回覆,說她與這家公司沒任何代言契約存在,這張照片,是這家公司任意從旁氏的廣告照片複製過來。
表妹已經表態,說要透過律師寫信給這家公司。
現在問題來了:我之前才在日本新聞看到這麼一則報導:日本早年的知名偶像團體「Pink Lady」,也因為同樣的問題,告了一家日本的雜誌社,但法官的判決卻是「Pink Lady」敗訴。具體理由不大清楚,但似乎名人肖像權,不是那麼神聖不可破的鐵板一塊。
不知道熟悉法律的網友,有什麼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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