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個月中公司本來已經宣佈要實施無薪假了
後來在本月初政策急轉彎~又說停止實施無薪假
今天聽到同事在講,有其他部門同事去打聽~
聽說有位高階主管在宣佈無薪假之後自願離職
公司還要發給他資遣費(好像是勞基法的規定)
想當然爾,公司為了不想後續又有人離職的話要給那筆資遣費
所以就取消無薪假~
但是........(接下來才是重點)
取消無薪假後,各部門主管"受命"要求底下所屬
每週至少要休2~3天
有特休或補休就通通用掉
沒特休或補休的人,就請事假
但請事假是要扣當日全薪的~
這不是跟無薪假同樣意思嗎?
況且之前有宣佈無薪假時自願離職的話
公司是要給遣散費的
現在"取消"無薪假(用強迫請假取代)
在這期間自願離職的話,是沒有資遣費的
這.......這是資方新的招數嗎?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