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繼承財產時,請記得先到聯徵中心去查一下長輩的債務,切記!分享給大家我的經歷~

事件開始…101年元月十三號(五)PM9:00住家管理中心打電話上來通知有掛號信件,挾帶著明天要票投神聖三票的愉悅心情,於是忘了我有信件未拿。
101年元月十四號(六)AM9:30投完票後回到家中突然想起有掛號信件未拿,領完信件回家馬上拆開,哇咧!是~存証信函~,看了一下內容提到媽媽的名字,文中寫著屆期已滿尚未清還,三日內未前往清償,本行依法逕行追償,今天是星期六所以就只能星期一播電話過去查清楚~
101年元月十六號(一)下午,我老公播電話過去先查清楚金額25萬元,法院裁定22萬(正確金額沒有打只是按比例打給大家看),對方希望我老公轉達消息給我知道。
101年元月十七號(二)早上,我老公打電話過去跟對方詢問細節:媽媽是在90.11.8借的錢,她最後一次還款是92.4.4,因為92.5.1她往生了,所以剩下的本金是9萬元,這時我老公提出了疑問,從92.5.4至101.1.4你們做過幾次書面通知,電話通知,有沒有人簽收掛號有沒有被退件,電話有通知到人嗎?追債小姐告訴我這個他們沒有留記錄,叫我不用懷疑他們一定有照程序去做該做的事,電話通知他們有做到可是,這麼問的原因是因為我們已經搬家所以書面沒收到,電話有更改過所以也沒接到電話通知。
我要告訴大家的是,欠債還錢天經地義,母債子還沒有拋棄繼承下就應接受大家都知道,可是我們當初只到國稅局查,沒有欠稅,要跟大家說的就在這,要去聯合徵信中心查才會知道有沒有欠錢,只能怪當時年紀小,也不懂法,更沒有想到放了十年(利息)才來追討,各位大大以為故事結束了嗎?101.1.18中午時我老公把訊息分享給他的家人,哇!按~嫂嫂的婆家那邊也出現過一模一樣的情形,這不免讓我猜想是銀行把錢低的放著不管,等他小孩長大在來處理,而且大筆的債主放這麼久生那麼多利德也會死告到底,我們這小筆的要告也不是要還也不是,被插了一刀他給我們用ok蹦我們還要跟他說謝謝!原本我想走法院的,可是後來想說算了麻煩又耗時,後來經哥哥口中說:嫂嫂婆家那時有走法院,可恐龍法官(不食人間煙火)覺得這是小事就趕快處理吧!所以他們的案件本金一萬被銀行托到變六萬,法官也直接判六萬,我這時吐了口氣,我沒有變三十萬,因為對方希望我老公可以出面就打個折數就解決了,沒有的話就是三十萬,我咧!這時又想罵按了~希望跟大家分享~我覺得這不是常識能知道的東西,如果知道也不會被銀行玩弄於股掌之間~ 心想,25萬六折是省十萬,這是他那時跟我說的話,省十萬咧!我從九萬變十五萬被你賺了六萬利息錢~有故意延遲告知的感覺
各位大大我是分享給大家,希望大家以後小心~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結論:1.銀行在鑽法律漏洞,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條之3第4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來玩不知情的人。2.不要遇到恐龍法官。
2012-01-18 17:26 發佈
筆誤:我這時吐了口氣,我沒有變三十萬,因為對方希望我老公可以出面就打個折數就解決了,沒有的話就是三十萬,不是三十打錯了是二十五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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