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ohou wrote:這就更不明白了。以前...(恕刪)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條文內容: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