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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男學生要求發生性行為卻要國賠?

為什麼師生戀而後發生性行為要由納稅人買單?
而且是男學生要求跟女老師發生性行為
根本就是自願的非強迫行為
要賠也不是由納稅人來出吧
為什麼要國賠?
2012-01-06 10:0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男學生 性行為

It's a war wrote:
為什麼師生戀而後發生...(恕刪)


因為是公務人員 造成民眾損失

calvinko wrote:
因為是公務人員 造成民眾損失


損失?
男學生主動找女老師發生性行為
算男學生損失?
那嫖妓的也算嫖客損失囉?

calvinko wrote:
因為是公務人員 造成...(恕刪)


那政務官貪汙或喝花酒的話
民眾可以申請國賠嗎?
告看看

我想應該可以


因為造成國庫空虛..............告就對了


eafv wrote:
那政務官貪汙或喝花酒...(恕刪)
我是蓮霧王 ~路過蓮霧園

It's a war wrote:
為什麼師生戀而後發生...(恕刪)


現在不都這樣嗎,好像先告先贏
以下出處為"宜蘭縣政府法規資訊網"
==============================================================================
(一) 公務員積極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國家賠償責任:
1.定義: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要件:
(1)須為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2)須為不法之行為。
(3)須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
(4)須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
(5)須有因果關係。

(二) 公務員怠於(消極)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之國家賠償責任:
1.定義: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得請求國家賠償。」」
2.要件: (大法官會議解釋第四百六十九號):須同時符合下列四要件。
(1)凡制定法律之規範係為保障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等法益,非僅屬賦予推行公共政策之權限者。
(2)法律對主管機關應執行職務之作為義務有明確規定,且並未賦予作為或不作為之裁量餘地。
(3)該管機關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具有違法性、故意或過失及相當因果關係。
(4)致特定人之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

(三)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之國家賠償責任:
1.定義: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得請求國家賠償。」」
2.要件:
(1)須為公有公共設施。
(2)設置或管理有欠缺。
(3)人民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
(4)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與人民所受損害間有因果關係。
==============================================================================

任何人都可以提起國家賠償~~每個人的自由
但要不要賠是法院認定~~不是有提就有賠
calvinko wrote:
因為是公務人員 造成民眾損失
制度上的設計就是這樣, 納稅人也只能挨打, 希望能修法, 如果是公務人員惡意觸法,或明知故犯,經勸告後仍未能改正,若造成國賠事件,則需負擔國賠金額 xx %

It's a war wrote:
為什麼師生戀而後發生...(恕刪)


有得爽又可以拿

過太爽啦~
男學生爽到...又有公款補助...又喝免費9個月的母奶....

然後我們納稅人還要同情他,祝福他....


請給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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