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性侵前科的47歲王姓男子,涉嫌假借宗教驅魔名義,要趕走被害人身上的「髒東西」,把同居人的2名念國中女兒囚禁、剃成大光頭,還藉每天送飯2次的機會輪番性侵小姊妹長達1個多月,新竹地方法院昨依妨害性自主等23罪合計判處220年徒刑,應執行20年
上面的案例,為什麼判20年.在先進國家(大陸),早就槍決了.為什麼台灣會220年.合計後變20年呢?
小弟有一女兒,看到上面的案例,要不是我能力不足,真想移民去先進國家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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