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vrillove wrote:
但有人卻在偷時數 上班打8.00前 中午打13.00前(打完後去午休....13.30才上班) 下班打18.00
這樣一天下來她就算加班一個小時了(實際上它卻只工作了半小時)
勞基法
第三十五條(休息)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17:00~17:30下班後,若要再加班一小時,應該是要先休息半小時後,才能再加班一個小時的
所以,該員應該是 18:30~ 19:00 才能下班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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