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有演藝人員涉案而受到許多關注.
這次的案件看起來是「是否有販賣、吸食大麻」的罪刑問題,
答案應該很簡單:「有」(有罪)或是「沒有」(無罪)
然而依據新聞報導,
其中有些人被檢驗出大麻以外的毒物反應,
看起來他們將會因此被起訴.
這裡想請教懂法律的大大一個問題:
原本案件的主體是「大麻」,
是否警方只能/得檢驗「大麻」反應?
而不得/能檢驗其他毒物反應?
又或者在這種情形下取得的證據,
是否可以做為法庭證據?
先聲明一下,
我對大麻的合法性及涉案人都沒有預設立場,

只是單純想請教法律問題.
原本標題想用[請教律師],
後來想想,
不知道律師有沒有空上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