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意是
原本只針對「性犯罪或重大犯罪」之被告或嫌疑人,修正後擴及「縱火、性侵、殺人、傷害致人於重傷、恐嚇、擄人勒贖」等罪之被告或嫌犯,都須進行強制採樣
===========
終於
參考: katiet's law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1521937&p=1#18982104
另
請問反對的人有何高見?
ico999 wrote:
下次P0完整點啦
剛剛只是看到你P0的這兩行.(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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