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梅嶺車禍的新聞想到一個勞工保險的問題

今天在聯合報的網站上看到一則新聞,大意是說梅嶺車禍意外,保險的理賠金額大約為6500萬元,保險額度嚴重不足等等的。這時突然有個念頭閃過,因為新聞中所指的保險是「汽車強制責任險」及「乘客責任險」,都是指遊覽車公司的部分。
那如果是不同身分的個人,遇到這樣的事情,我們的社會保險又能給我們什麼樣的保障呢?也就是說,如果是一般的上班族、公務員、老師、軍人因為發生意外而身故時,在勞工保險、公教保險、軍人保險上有沒有什麼不同的地方呢?
既然有了這樣的疑問就試著來找一下答案,但因為我不是保險及法律的專業人士,如有什麼地方錯誤,還請不吝指正。

先說明一下,我所想要討論的範圍限於被保險人意外死亡的部分,所以其他什麼因公死亡啦,受傷啦都不在討論的範圍。

首先來看一下相關的規定:
勞工部分:
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三條將死亡給付分為二個部分
【喪葬津貼】:金額為月投保薪資五個月。
【遺屬津貼】:依投保年資分為十個月(年資一年以內)、二十個月(年資二年以內)及三十個月。

但【遺屬津貼】是必需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才可以領取。

所以假設一個三口之家(夫、妻、孩子),只有老公上班的話,發生意外全部罹難時,很有可能只能領到老公的五個月的【喪葬津貼】,而【遺屬津貼】則可能因為全家罹難而無從發放。(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的部分先不討論)。




公教人員部分:
公教人員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公教人員發生意外死亡時給付三十個月,但保費繳二十年以上的話,給付三十六個月。




軍人的部分:
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軍人因意外死亡時給付三十六個基數,但這三十六個基數還要再跟「退伍時應得之給付」作比較,取比較高的發放。


這樣就可以很明顯的看出來其中的差別了,在同一個意外死亡事件中,會因為職業的不同而遭到不同的對待,軍公教人員並沒有區分什麼津貼,也沒有年資的限制,至少會有三十到三十六個月的給付。但是「勞動界」的朋友會因為年資及所遺留下來的家屬的不同而會有五到三十五個月的差別。


給軍公教的從業人員特別的保障,可能有其時代背景。但現在的時空環境,難道我們的立法者沒有人發現,我們的法律好像對於全台灣的勞工做了一些特殊的限制?這樣的限制有什麼樣特別的理由嗎?難道是要保資淺的勞工或孤家寡人的勞工出門要小心點以免發生意外嗎?


如果再比較軍公教與勞工間所享有的福利的不同,那又更是另一個話題了。我沒有要挑撥勞工或軍公教的意思,只是突然從這一則新聞中想到這樣的事情,然後想去了解一下。沒想到就找到的資料看來,讓身為勞工階級的我頗為嘆息。我不知道我的看法是不是有錯,但我真的希望我是錯的,如果有了解的朋友,可以為我解惑一下嗎?
2006-12-13 22:05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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