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inget9 wrote:法律條文為什麼不寫得...(恕刪) 「應注意而未注意」vs「信賴原則」這兩個文字描述很常被法官、檢察官、律師提出正反爭論, 尤其是交通事故!大人物的案件常發生 一審有罪、二審無罪、三審……、從地方法院到最高法院、判決書竟用古文名句來加油加醋,法律條文~巿井小民真的是很難搞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