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台灣法律是否有類似 壟斷法、托拉斯法、反傾銷法、惡意競爭法的法律

常常看到 美國、歐洲都會用這種法律來抵制競爭對手

台灣面板廠,DRAM廠常常就被抵制或是賠款

台灣法律裡面是否有類似的法律條文存在呢
2011-12-09 9:48 發佈

andy9999 wrote:
常常看到 美國、歐洲...(恕刪)


沒有...

只有..


欺負小老百姓法 殺很多人都不會死法 知法懂法才能玩法

殺畜牲比殺人還要重罪法..... 族繁不及備載..
免責聲明:本文所載資料僅供參考,並不構成投資建議,本人對該資料或使用該資料所導致的結果概不承擔任何責任。

andy9999 wrote:
常常看到 美國、歐洲...(恕刪)

不就是公平交易法嗎?
台灣根本沒有這種屁法律

看看各地的第四台分區壟斷市場就可以了解
andy9999 wrote:
常常看到 美國、歐洲...(恕刪)


沒有
台灣比較擅長制定資方坑殺勞方的法律跟保障犯罪者的法律
至於資方互鬥的法比較少著墨

ryan4825 wrote:
沒有... 只有.....(恕刪)


所以這種官司 台灣沒有律師有這種惡意競爭的法律官司經驗是嗎
andy9999 wrote:
常常看到 美國、歐洲...(恕刪)

違反公平交易法有關聯合行為之規定者,有何處罰規定?
發布日期:97.12.11

依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有關聯合行為之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依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若事業經公平交易法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相關條文: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四十一條

第35條--違反第十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一條規定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而逾期未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或停止後再為相同或類似違反行為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第41條--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違反本法規定之事業,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連續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旅行不是為了孩子會記得這趟旅程,而是我們旅程的回憶裡有他們。」 - 網友分享

andy9999 wrote:
所以這種官司 台灣沒...(恕刪)


有啊 去問前陣子咖啡事件的律師就知道了~~

不過他們擅長的是替資方跟政府對抗..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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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y9999 wrote:
常常看到 美國、歐洲...(恕刪)


壟斷這種東西是華人用來欺負自己人或下一代的最好用的手法~
所以不會有相關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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